《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四)

上周本欄提及“小業主大會”作出決議的方式,以及新法對通過決議的條件所訂的新規則等。

八、如何製作“小業主大會”的會議錄?

會議錄是由主席負責繕立,或在主席不繕立時由管理機關成員負責繕立;而會議錄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會議的地點、日期、開始與結束時間及議程、會議主席的姓名、出席的“小業主”或透過代理人出席會議者的票數在樓宇總值中所占的百分比、所建議決議的內容及有關表決的結果,並列明贊成票、反對票及棄權票的百分比,同時,如有“小業主”提出要求,亦應載明其投票意向,以及繕立會議錄者的簽名。

九、是否需要公開張貼會議錄?

是,會議錄副本應在會議舉行後的十日內,在樓宇入口的大堂或在“小業主”的共同通道顯眼處張貼,為期至少十五日。

十、每次舉行“小業主大會”會議後,是否都需要向房屋局申請寄存會議錄副本?

不需要每一次,僅當會議涉及選舉或罷免“管委會”成員,又或因大廈沒有在任的“管委會”成員而“小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指定一些人作出特定行為時,才有需要向房屋局申請寄存會議錄副本;有關寄存申請應在會議舉行後十五日內提出。

十一、將涉及選舉或罷免“管委會”成員的會議錄副本寄存於房屋局的作用是什麼?

主要有兩大作用:第一、讓房屋局掌握本澳各大廈的“管委會”組成的最新情況,以及避免出現“一廈兩管或多管”的情況,因為假如該局從寄存申請中發現會議所通過的選舉或罷免“管委會”成員的決議涉及以下兩種情況:(一)罷免在任“管委會”前選出新“管委會”或(二)決議未經所需的票數通過,該局便拒絕有關寄存申請。第二、應管委會的要求,房屋局在接納會議錄的寄存後應發出一份載有“管委會”名稱及其成員身份資料的證明文件,以證實他們具正當性向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執行其職務,例如開立銀行帳戶。

十二、在第14/2017號法律生效時已運作的“管委員”是否同樣需要向房屋局申請寄存會議錄副本?

在第14/2017號法律生效時已運作的“管委會”,應自2018年8月22日起三個月內,向房屋局申請寄存有關選舉該“管委員”成員的“小業主大會”會議錄副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