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將劉顏二人視為難民即是法理「台獨」

據報導,手持仍在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旅客劉興聯、顏克芬二人,於九月二十七日從泰國曼谷乘坐班機抵達台北桃園機場,準備其轉機前往北京的下一程行程時,卻遲遲沒有登機。在機場人員的找尋下,發現他們一直待在航廈裡,且二人沒有申請入境台灣的證件,因此也無法離開桃園機場。兩人聲稱遭到大陸迫害因而逃亡,已獲得聯合國難民證,希望在台灣申請「政治庇護」。其中劉興聯當著移民署和陸委會官員的面前直接吞服大量降血壓的藥物,導致其血壓一度出現過低危及生命的狀況,陸委會方面一方面緊急呼叫醫務人員進行急救處理,二來讓二人寫陳情書,俾他們上報上級進行討論。但由於台灣地區缺乏《難民法》,在沒有法源依據下,陸委會及移民署只能暫時安置,以個案來認定處理,並讓航空公司向其提供膳宿。目前,此二人仍然滯留在桃園機場的管制區內,並享有行動自由。其中的顏克芬還自拍影片上傳,證明自己來到台灣。

這就等於是給蔡政府強塞了個燙手山芋。一方面,此二人是持有合法證件在台灣的機場轉機,卻沒有合法入境台灣的證件,並非偷渡或從第三國合法入境台灣,因而根本就不具給予臨時收容的條件;而且台灣地區至今尚未制定《難民法》,沒有法源依據給予提供「政治庇護」;而且即使是已經立法,他們也並非是第三國家的公民,也不受《難民法》規範。另一方面,現在正是「九合一」選舉的關鍵時刻,由於蔡政府民意支持度低迷,民進黨的選情吃緊,因而擔心處理不好,將會給民進黨的選情雪上加霜。因此,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的公開說法是:「我們在處理這個案件原則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與訴求,同時維護他們兩個的安全。」曾任民進黨國際事務部主任的黨籍「立委」羅致政則表示:「先看個案,一個是通案,通案的部分,台灣的確沒有難民法,中國大陸如果有所謂難民,尤其政治難民,那就個案處理。」民進黨「立委」蔡適應也表示:「他們坐飛機到台灣來,本來要轉飛第三地的,感覺也沒有被限制行動自由,是不是我們認為的政治難民,請陸委會調查清楚也不遲。」

而據「中國民主黨全國委員會主席」王軍濤發出的公開信聲稱,顏伯鈞從二零一二年五月開始,參加大陸異議人士許志永組織的「公盟組織」所發動的「新公民運動」,因而於二零一四年五月間被北京警方抓捕入獄三十多天後取保候審。當年九月底十月初又因支持香港「占中」運動而遭受抓捕,於二零一五年二月逃亡到泰國申請「政治避難」。在泰國期間,顏伯鈞加入獨立中文作家筆會,參加了中國民主黨出任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東南亞分部副主席及總部副祕書長,中國民聯東南亞分部主席,中國社會民主黨東南亞副主席等職務。今年三月八日,泰國警察予以抓捕。

而劉興聯則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至翌年一月間,與秦永敏、潘露等異議人士組建「玫瑰團隊」,並成為「中國人權觀察」(註冊中)發起人之一,擔任「玫瑰團隊」和「中國人權觀察」祕書長,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被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正式逮捕,判刑關押九個多月,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保外就醫。劉興聯逃亡到泰國之後,繼續建構「玫瑰團隊」和「中國人權觀察」事業,但亦遭到泰國警察緝捕,因而與顏伯鈞一起,再次逃亡到台灣。

王軍濤說,目前二人還滯留在台灣桃園機場,台灣官方還沒有批准他們入境,隨時又有被遣返的可能,因而呼籲國際社會的緊急幫助和關注。王軍濤透露,九月二十八日下午曾有台灣陸委會官員過來表示與二人談判,二人向台灣方面提出了三項請求:一是申請「政治庇護」;二是如果實在不能「庇護」,請求台灣方面能夠容許二位暫時入境台灣,等待第三國的救援;三是請求台灣方面給予醫療方面的人道主義幫助。王軍濤指稱,其實陸委會的真實目的是來要求遣返他們二位。經過幾輪談判,陸委會方面態度一度堅決,要求遣返二人,並暗示可能會動用武力,將二位捆綁上飛機強行遣返。而在二十九日,航空公司方面也來了兩個人,一個是機場的經理,他們向二人傳達了要強行遣返到北京的通知,被兩位拒絕。

由此而看,蔡政府至少是陸委會,是不願接過這個燙手山芋。其最基本的原因,是台灣地區尚未制定《難民法》,而且即使是制定了《難民法》,也不能適用於大陸居民,而必須相應地修訂《兩岸關係條例》來規範此類情事。其實,台灣當局是曾經三度將《難民法(草案)》提請「立法院」的,也曾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提請「立法院」,意圖讓難民處理法制化,並允許申請人在台停留期間享有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及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但一直未能獲得通過。

按照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和國際慣例,關於「難民」身份的確定,必須具備以下兩方面的條件:一、客觀條件。即該人羈身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之外,且不能或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或返回其經常居住地國。這是難民與其他一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重要區別之一。依《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某一符合難民條件的人如已自動接受其本國的保護,或於喪失國籍後又自動重新取得原國籍,或已取得新的國籍並受其新國籍國的保護,或已在過去由於畏懼遭受迫害而離去或躲開的國家內自動定居下來,則該人即不得再作「公約」定義下的難民而受「公約」的保護。二、主觀原因。即造成上述客觀條件的原因是該人有正當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這是政治難民、戰爭難民與經濟難民的根本區別所在。依《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上述同一條款的規定,除依國際聯盟主持訂立的有關協議、公約和議定書或國際難民組織約章而被認為難民的人之外,某一具有難民身份的個人如果因其被視為難民所依據的情況不得存在而不能繼續拒絕受其本國的保護或可以回到其以前居住的國家,則該人不得再受「公約」的保護。

因此很明顯:難民認定的其中一個要件,是非本國籍人。本國籍人即受遭受宗教、政治、種族等迫害,也不能說是難民。實際上,連台灣當局推出的《難民法草案》,也將難民的國籍身份固定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而並未將「本國人」涵括在內。而《難民法草案》卻將包括西藏居民在內的大陸地區居民和港澳地區居民列為適用對象,就顯然是要把中國大陸居民和西藏、港澳居民視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這是將「一邊一國論」偷渡於《難民法草案》之內。這種做法,完全違背《中華民國憲法》對「固有疆域」的述定,也完全抵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中對大陸地區人民和港澳地區人民所下的定義。

因此,即使是此二人所持有的「難民證」是真的,但他倆所持的旅行證件和國籍證明是中國大陸護照,而非其他國家護照或無國籍人,在台灣地區並不適用「難民」的定義。即使蔡英文不承認「九二共識」,但因她也聲稱,遵守「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和《兩岸關係條例》,也不能將此二人當作是「第三國人」或「無國籍人」。否則,就是進行法理「台獨」。在中美貿易戰的關頭,蔡政府已經以向美國加購大豆,形成刺激大陸的實質效果;倘再將此二人當作是「難民」予以收容,恐怕將進一步惡化兩岸關係,蔡政府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