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只適用於「公投」並不公平

「立法院」內政委員昨日上午邀請陸委會、「內政部」、「法務部」、「中選會」等部會備詢,就年底「公投綁大選」,公民「不在籍投票」相關議題,對前往備詢的官員進行質詢。由於今次「公投綁大選」,有許多警員因勤務關係,將無法順利投票,因此,許多「立委」都關心「不在籍投票」的進度。「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回應說,會跟「內政部」協商;而「內政部長」徐國勇則指出,有開過公聽會,也有共識,但要進一步研議。陳英鈐還表示,如果單獨辦理「公投」案,「不在籍投票」較容易推動,但如果與其他選舉一起舉行將會很複雜。因而將會推動「不在籍投票」,若年底選後《公投法》修正草案,將會一併提出。

由此看來,在今年底的「九合一」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肯定是趕不及。一方面,無論是《公民投票法》,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還有將於二零二零年適用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都還未有引入「不在籍投票」的條款,因而要在「九合一」選舉中實施「不在籍投票」,於法無據;另一方面,從陳英鈐的回應看,蔡政府對單純「公投」實施「不在籍投票」,較為熱衷,而對在「公投綁大選」中實施「不在籍投票」,則有較多的顧慮,因而並不鼓勵及主張。而今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的「九合一」選舉,將實行「公投綁大選」,因而即使是有法可依,蔡政府可能也將不會太熱心推動。

正因為台灣地區至今仍然未能為實施「不在籍投票」立法或修法,因而每次選舉都有不少人被迫放棄投票權利;但也有人為了享受投票權利,當然也是為了支持自己心目中的候選人甚至其背後的政黨,千里以至是萬里遙遙,趕回台灣投票。今次雖然是地方性選舉,但似乎是有某些選民為了彌補自己在二零一六年總統」大選中「含淚不投票」的「過失」,將會飛返台灣投票。而在台灣本土,有不少選民雖然是在大台北工作、居住,但其戶籍仍在中、南台灣,因而也將會有趕回原籍地投票的。記得,二零零零年「總統」大選時,陸委會組織港澳媒體前往觀選,陸委會港澳處的一位職員一直陪伴,但到投票當日,只是陪伴上午,中午卻請假,說是要乘搭飛機趕回台中投票(當時高鐵尚未建成通車)。此可見部分項目對自己的政治權利的珍惜,及對投票的熱誠。

但也有許多例外情況,就是一些職業不能請假,離開崗位以至是返回原籍地投票。這以服務業居多,尤以軍警為甚。因此,二零零四年「兩顆子彈」事件發生後,扁政府下令全台軍警必須堅守崗位,事後就被藍軍質疑,這是一個「陰謀」,因為當時的軍警人員大多支持「連宋配」,就此而令「連宋配」損失至少十萬張選票。否則,「連宋配」必贏,因為「陳呂配」僅是比「連宋配」多二萬五千多票。

就此,國民黨曾經提出「不在藉投票」問題,讓不能離開崗位或返回原籍地,甚至在台灣以外的世界各地的選民,可以透過「不在藉投票」,行使其公民權利。這既是堅定壯大己方的「法寶」,但更是民主制度全面深化發展所需,讓所有選民都可以享受公民權利尤其是政治權利。

所謂「不在籍投票」,基本上是指選民於投票日當天因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限制,「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親自投票,而向戶籍所在地的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權利的一種制度。由於此種制度之目的在「方便」選民行使投票權,因此亦可稱之為「方便投票」或「便利投票」。全世界已有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瑞士、澳洲、意大利、日本、韓國、新西蘭、冰島、加拿大、丹麥、瑞典、愛爾蘭、以色列、西班牙、芬蘭、菲律賓、馬來西亞等九十二個國家實施,並將之視為政府應提供給選民的一種基本服務,以方便選民履行其神聖的投票參政權利。「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大致可分為四種:第一種稱為「通訊投票」,是指選民以郵寄投票方式代替親自投票;一般來說,服役中的軍人、政府駐外人員與僑居海外的公民等最常適用此種方式。第二種稱為「代理投票」,是指選民委託他人代表投票;一些不識字或失明的選民經常以此種方式行使投票權。第三種稱為「特別投票所投票」,是指選務機關針對某些特定身份的選民,在其工作或生活場所設置特別投票所,以方便該等選民行使投票權的一種措施;這種方法最常被使用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以及在療養機構就養的老年人身上。第四種稱為「移轉投票」,是指選民可以向選務機關申請在其工作或就學地所屬的選舉區投票。這種方式除少數國家採用外,一般並不常見。基本而言,在眾多「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中,以「通訊投票」最常被民主國家所廣泛採用。

據說,在台灣地區的一千七百多萬符合資格的選民中,有百分之十五亦即二百五十多萬人長年或在選舉期間並不在原籍。其一是台灣青年到海外讀書畢業後留在當地工作定居;其二是從台灣移民海外的人士;其三是台灣當局派遣到境外工作的駐外人員及援外人員;其四是到大陸地區及東南亞國家投資的台商、台幹及其眷屬;其五是到海外旅遊、就讀、經商的民眾。另外,還有前往大台北地區工作、就讀、依親的台灣中南部選民,在投票當日未能趕回原籍地,及約數十萬人的軍人和警察,在投票當日因執行任務不能離崗。而按照台灣地區的選舉制度,投票人必須在法定的投票日,親自前往指定的投票所,憑國民身份証和「投票通知書」領取選票當場行使投票權。因此,在每次選票中,就有上述的幾款人士,及正因患病住院的人士,不能在投票日趕往指定投票所投票,因而被迫放棄選舉。從選舉權的價值來看,起碼是未能全面落實全體國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而且,由於有約三成的選民未能參與投票,這就使他們成了可能會左右選舉結果的「關鍵少數」。其中在大陸地區的選民最多,據說有二百多萬人,約佔選民總數的百分之十二。

其實,最早提出「不在籍投票」設想的,反倒是民進黨。實際上,在陳水扁二零零零年第一次贏得了「總統」選舉後,當時許多從美歐返回台灣出席陳水扁就職儀式的「新僑」,都跑到民進黨總部投訴:他們這些「新僑」不如一九四九年後來自大陸及台灣的「老僑」般富裕,在「總統」大選時沒錢買機票也請不了假返回台灣投票,希望能像他們所僑居的國家那樣,設立「通訊投票」制度。到了二零零二年的台北市長選舉之後,當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的林濁水等人也認為,其實在台北市工作、讀書的中南部居民中,大多是支持綠營的。但由於他們未在台北市設籍,使他們不具有台北市長選舉的投票權,而致使民進黨的李應元輸給了國民黨的馬英九。因此也在研究,讓原籍不在選舉區域的選舉人,也享有寄居地的投票權。

但後來發現,「不在籍投票」更有利於泛藍陣營。因為盡管以島內而言,確是有很多中南部居民在大台北地區工作、就讀,讓他們擁有「不在籍投票」權利對地方首長的選舉有利;但更重要的是,散佈在中國大陸和世界各地的具有選民資格的選舉人,在比例上還是支持泛藍陣營的佔優。因而倘開放「不在籍投票」,在「中央級」的選舉尤其是「總統」選舉而言,卻是對泛藍陣營有利。因此,當二零零八年「總統」選舉前夕,國民黨再次提出「不在籍投票」時,遭到民進黨的強烈反對。其中一個反對理由,是擔心中共的相關部門會在郵寄的選票中「做手腳」,以有利於北京所喜好的候選人。

現在陳英鈐雖然贊同實施「不在籍投票」,但卻只偏重實施於「公投」,而不太贊成實施於公職選舉以至是「公投綁大選」。這似乎是有所偏頗。因為既然投票是公民政治權利,就不單是「公投」,還是公職選舉,都應「一碗水端平」。何況,《公民投票法》有「公投綁大選」的規定,而且在實務操作上,政黨為了催谷投票率,多會促成「公投綁大選」;而選務機關為了節省社會及財政成本,也樂意於實施「公投綁大選」,因而單獨舉行「公投」的機會將會很低。在此情況下,只是對「公投」實施「不在籍投票」,等於是「半截子民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