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器私用須負刑責

上回I博士講解了“公務上之侵占罪”,今天菁菁繼續追問I博士有關“公務上之侵佔使用罪”的法律規定及兩者區別。

菁菁:I博士,“公務上之侵佔”和“公務上之侵佔使用”不同之處是“使用”兩個字,究竟兩項罪名有何分別?

I博士:菁菁,公務員在工作上或藉職務便利作出盜竊或侵吞公共或私人財產的行為會觸犯“公務上之侵佔罪”。但假如公務員不是把將公務接觸到的公有或私有財物偷去據為己有,而是“借用”,用後歸還,你覺得有問題嗎?

菁菁:這等於“公器私用”,真的不太妥當……

I博士:其實,這樣“公器私用”已是刑事犯罪。例如,在没有法律容許的前提下,公務員以公車接載親友,又或將部門的手提電腦用作私人用途等,就有可能觸犯《刑法典》中的“公務上之侵占使用”。

菁菁:假若公務員不是自己使用,而是讓他人將公物用於私人用途,又會否犯法呢?

I博士:同樣犯法。按照《刑法典》的規定:「公務員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因其職務而獲交付、占有或可接觸之公有或私有的交通工具或其他具相當價值之動產,而用途係有別於該等交通工具或動產本身原定的用途」,便會觸犯“公務上之侵占使用”,最高判一年徒刑或科罰金。

菁菁:那麼公職人員千萬別貪圖方便,隨便將部門的公車或動產私用了!

I博士:除此之外,法律規定,在無特別基於公共利益之正當理由下,公務員將公有金錢用於有別法律所定的公用用途,都屬“公務上之侵佔使用”。

菁菁:嗯,所以公務員要遵守“專款專用”原則,合理和依法運用公帑。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