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超速駕駛的規定

俗語有云:“馬路如虎口”,作為駕駛者務必小心駕駛,切勿如賽車般風馳電掣,否則易生意外。

在澳門,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規定,車輛行駛的最高車速是有限制的,駕駛者必須嚴格遵守。按照法律規定,輕型汽車在馬路上一般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六十公里,重型汽車(如貨車)為每小時五十公里。至於電單車方面,輕型電單車(俗稱“五十仔”)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四十公里,兩輪重型電單車則為每小時六十公里。

除了一般馬路的最高車速限制外,在一些特定路段,駕駛者亦須遵守另訂的車速限制。例如:澳門大學橫琴校區河底隧道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五十公里,西灣大橋上層橋面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八十公里等。有關路段會設有適當的信號標誌,駕駛者須遵從該等標誌所顯示的特別車速限制。至於行經的非為特定路段時,駕駛者便須遵守一般的最高車速限制。

根據法律規定,當駕駛時超過最高車速限制,就會被視為“超速”,即屬違法,視乎超速程度與超速次數,最高可科處罰金四萬元及停牌三年。

此外,假如因超速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的話,可構成“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或“過失殺人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同時亦會涉及對受害人作出包括醫療費用等的民事賠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31條和第98條,《道路交通規章》第20條,以及《刑法典》第134條和第142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