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土地管理經驗看 盡早解決澳門「不可歸責土地」問題之必要

去年年底澳門特首崔世安發表«施政報告»,指令澳門廉署重新檢視「不可歸責土地」問題,並說:「我們好想體現到社會的公平,所以我們透過廉政公署將每一個個案去重新檢查、檢視,在整個行政程序過程中,有沒有不符合行政程序,到底呢個過程中,我們是否有做得不適合的地方」。有論者隨即認為,澳門特區政府終能知錯能改,崔特首「願意在任期倒數之際急起直追補一番作為」,澳門管治終露曙光。筆者一直著力從法理角度指新«土地法»的條文漏洞與執行問題,卻沒有在崔特首發表«施政報告»後立刻表現雀躍,原因很簡單:我們仍需聽其言,觀其行。

現在2019年已過兩個月時間,距離澳門政府換屆與迎接澳門回歸二十年的時間不到一年,澳門特區政府與澳門廉署對「不可歸責土地」問題的研究跟進仍然沒有任何新進度新消息,這更為印證一點:社會不應對澳門特區政府有一廂情願的期盼。過去筆者已不厭其煩從澳門法官馮文莊司法觀點與中國土地管理案例角度伸論澳門特區政府處理「不可歸責土地」問題表現之不濟。為分析澳門特區政府與澳門廉署何以需要把握時間﹑何以需要及早解決「不可歸責土地」問題,筆者現撰此文,再以香港土地管理方式為例,理性談「不可歸責土地」。

操弄民粹大旗的澳門民主派與建制派政客,總愛不約而同地指出,新«土地法»爭議涉事土地的批租期,長達二十五年,所以這些政客假設,在這麼長的時間內土地無法被發展,所有責任皆源於發展商。如此不重理性的論政觀點,其實早已被澳門特區政府親身反駁—從2011年起,澳門特區政府開始處理閒置土地之時,官員便已承認政府行政表現欠佳乃為土地延誤發展的重要原因,並因而將土地分為「不可歸責土地」與「可歸責土地」。刻意忽略「不可歸責土地」問題的民粹政客猶如高調地說,政府行政失當乃天經地義。這種立論當然絕對反智,但若然澳門民眾仍然照單全收,那麼澳門管治何以時常被垢病,便自然不難理解。

更重要的是,其實香港的土地批租期甚至可長達五十年。與澳門不同的是,一旦香港發展商無法在限期內如期發展,強行收地並非香港政府唯一的應對選項。香港政府會先審視土地未能如期發展的真正原因﹑是否涉及天氣或政府失職等發展商不可控制的因素,如是,發展商固然可以申請土地發展延期,就算不是,發展商補交罰款後,便可繼續發展土地。

論者不可能簡單下結論說,澳門土地管理體制比香港優勝。早在2017年,於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排名(Ease of Doing Business Index)當中,新加坡排名第二,香港隨其後排名第五,而星港雙城的營商環境一直都稱譽世界。管治的第一要義,從來離不開創造與累積財富,如此政府才可得到更多稅收服務一般市民需要。所以顯而易見,要妥善處理澳門的「不可歸責土地」問題,澳門特區政府極需學習香港土地管理經驗。同樣值得思考的是,即使輿論經常嘲笑中國內地法制不及香港,但其實在十多年前,內地全國人大便已曾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清楚訂明並非所有土地延誤責任都可歸咎於發展商,修訂條文寫道:「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走筆至此,結論其實很簡單:澳門特區政府要平息「不可歸責土地」問題,欠的從來不是道理,而是政府官員的意志與效率。

(馬禮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