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社鄭明軒案重審 罪成但罰少三千六

【本報訊】終院院長辦公室消息,初級法院2019年5月14日對新澳門學社社員鄭明軒在2016年5月15日下午舉行的集會遊行活動中被控觸犯加重違令罪一案作出新的判決,裁定嫌犯鄭明軒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了經第16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所規定,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處罰的一項犯罪(違反第293M號法律而舉行集會或示威),判處120日罰金,每日罰金額200澳門元,總共為24,000澳門元,若不繳納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80日徒刑。

參閱初級法院第CR4-17-0194-PCS號案的判決。

去年5月,初級法院裁定,鄭明軒一項加重違令罪改判為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判處120日罰金,總金額為27,600元,若不繳納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80日徒刑。鄭不服上訴。中級法院今年2月頒下判詞,指案中存在“刑法定性之變更”,但並未給予上訴人辯護機會,違反《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裁定案件發回初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