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士法下周生效 配三行政法規草案

【本報訊】為配合6月3日起生效的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行政會完成討論3個的士相關行政法規草案,包括《的士駕駛員專門培訓課程及專門考試》行政法規草案、《的士站、的士上落客區及的士落客區的標誌》行政法規草案以及《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草案,3個行政法規草案建議6月3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說,《的士駕駛員專門培訓課程及專門考試》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專門培訓課程由交通事務局舉行,總時數為10小時,內容主要包括:提升的士客運服務質素所需的相關知識;對澳門的士客運業務、主要景點、街道及禁區的認識 ,以及的士駕駛員應有的操守、服務態度、基本應用語言及營業技巧。 完成專門培訓課程者可於三年內參加專門考試,通過考試者方可獲發的士駕駛員證。

《的士站、的士上落客區及的士落客區的標誌》行政法規草案以附件形式訂定的士站、的士上落客區及的士落客區的標誌,均為綠底白字,共有6款式樣。

《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草案。明確規定的士的載客量、驅動系統、車輛外觀、車廂及行李廂的要件。 的士須安裝車載智能終端系統,系統由終端機、計程錶、錶旗、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以及報警裝置等組成,系統須能讓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透過遠程傳輸方式連接訊號。 如有合理理由懷疑的士未符合規定的要件,交通事務局或治安警察局可要求的士接受特別檢驗。

該草案建議的士的使用期限8年,其後車輛註冊須被註銷,且不得繼續用作提供的士客運服務。 草案生效前已獲發的士執照的、設有5客座之的士,可使用至自為取得車輛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