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兒童權利的規定

“六月一日”是國際兒童節。兒童節的訂立,目的是促使各國關注保障兒童權益。提到此方面,在法律上,早於一九八九年,聯合國大會已在美國紐約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確保兒童享有各種權利。今年(二O一九年)亦適逢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通過的三十週年。

回歸前,《兒童權利公約》已由葡萄牙批准在該國適用,並且延伸適用於本澳,有關命令及公約文本於當時《澳門政府公報》公布後,公約便獲得了在本澳直接適用的效力。回歸後,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兒童權利公約》亦適用於澳門特區。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家及地區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因此除了《兒童權利公約》外,在本澳不同範疇的法律中,都有體現維護兒童權利的規定。

舉例來說,《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承擔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和性侵犯之害。在本澳,《刑法典》有“對兒童的性侵犯罪"的規定,當中禁止在任何情況下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否則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十年;此外,亦有“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的規定,對於故意透過給付或承諾給付款項或其他回報,接受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賣淫服務的人,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四年。

有關打擊利用未成年人作色情表演和製造色情物品方面,《刑法典》亦有“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規定,對於故意引誘或利用未成年人參與色情表演或錄製色情物品,又或故意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例如透過文字出版物或視聽媒體),生產、發售、銷售、進口、出口,或散播(例如在互聯網或社交網站上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以及為該等目的而取得或持有有關色情物品的人,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八年。透過相關的規定,對兒童權利作出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刑法典》第166條、第169-A條和第170-A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