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投案」已成內地反腐新常態

在中美貿易談判出現波折的五月中下旬,前證監會主席、現任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餘近日因涉嫌違紀違法,向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投案,無疑成為中美關係之外少數受到國內輿論高度關注的事件。

繼不久前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因涉嫌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調查,劉士餘的主動投案,似乎標誌符主動投案、自願交代問題,已經成為內地反腐的新常態。

高官為何「主動投案」

劉士餘是5月份第二個主動投案的中共高官。在他之前,5月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稱,前中共雲南省委書記秦光榮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悄況下主動投案。有官方媒體報導稱,這說明官員「主動投案」已成為中共反腐敗工作的「新特點」。

就省部高官而言,在劉士余和秦光榮之前,還有前河北密政協副主席艾文禮、前河南借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鐵,均為「主動投案」。

「劉士餘主動投案,成為這一新趨勢的最新例證。」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這代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已掌握劉士餘的一些涉案線索和訊息。

中國社科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副研究員田坤認為,越來越多涉貪官員主動投案,道要原因是「受到寬嚴相濟反腐敗政策的感召。」「中共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很多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官員『迷途知返』。」

上述官方報導還舉艾文禮為例指出,艾文禮在2018年7月案發前攜帶贓款主動向中紀委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即建議檢方從輕處罰,而檢方也向院方建議從輕處罰。2019年4月18日,法院認為艾文禮「構成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遂判處有期徒刑8年。

但也有熟悉中共反腐敗工作的業內人士指,這種說法有可商榷之處。「他們不會突然良心發現」。該人士認為,官員「主動」投案,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可能因為涉及架些已經在查的案件,被其他人供出來了,人證物證俱在,無法抵賴,只能完全配合交代,想要爭取寬大處理,所以通報言辭有所緩和。另一種情況,可能是外界還不清楚的一些原因,有關方而想要降低影響力,為以後的輕判或者不判做鋪墊。

他分析,泰光榮的「主動投案」,應該就屬於第一種情況。

在秦落馬後,有媒體報導稱,秦光榮在2019年4月已被「留置」。而秦光榮之子秦嶺涉華融賴小民案被捕,也在數月前波帶走接受調查。不過,能夠讓秦光榮「主動投案」的,應該並不止於兒子的事情。按照慣例,子女親屬的經濟問題,通常是配合說明問題。秦光榮是十八大以來「主動投案」的正將級第一人,「可能還有其他案件的引線已指向他,無路可逃。」

一個事實是,在秦光榮「主動投案」8天後,其在湖南的「老搭檔」向力力突然落馬。1993年秦光榮擔任長沙市委書記時,向力力任市委副秘書長。2019年5月17日上午,向力力在湖南省委的會議上被帶走。十多個小時後,官方在深夜公佈了這一消息。

雲南官場的情況也類似。秦在雲南的前任白恩培,已於2014年8月落馬,2016年10月被判死緩,減為無期後終身監禁。秦光榮任省委-15記的雲南省委常委班子中,目前也已有多人落馬,或被「斷崖式」降級。

十九大以來超過5000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

事實上,主動投案的廣泛出現,在秦光榮、劉士餘以前便早已存在。

1月11日,中紀委書記趙樂際在中共第十九屆中紀委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工作報告中便已指出,「艾文禮、王鐵等中管幹部主動投案,黨的十九大以來共有5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

2月25日出版的《中國紀檢監察報》也沿用了這樣的數字,指出在中共十九大以來,全國共有2.7萬名黨員幹部「主動交代違紀違法問題」,5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

2018年7月末,艾文禮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成為《監察法》實施之後的首位主動投案的(副)省部級官員。

僅僅從2018年8月到9月,便有河南省平頂山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段玉良,河北邯鄲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王社群,河南焦作副市長魏超傑,吉林通化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剛振濤,黑龍江佳木斯市郊區政協辦主席張建國,湖北襄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代全,湖北武漢市紀委監委第七審查調查室副主任鐘鴻剛,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等人向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投案。

2019年1月15口,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稱,2018年河南全省有238人向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投案。

艾文禮投案自首後,中紀委曾發文評論「主動投案」現象:一方面折射出反腐敗高壓態勢及取得的卓著成效,對違紀違法者形成強大爲懾;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持續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促使違紀違法黨員幹部消除僥倖心理,喚醒其對組織的信任,對黨紀國法的信任。

該文稱,「對共產黨員來說,組織是最堅實的靠山,必須對黨忠誠,對黨紀國法始終懷有敬畏之心,犯錯誤了就要及早回頭、主動向組織說明問題,重新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與《咬文嚼字》編輯部利用大資料搜索,聯合發佈的2018年年度十大反腐熱詞中,「投案自首」排名第8位。

主動投案可以,但不一定從輕發落

主動投案的大量出現,無非來自於反腐調查的壓力,投案後可能帶來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誘導。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上述條文中的「自動投案」一同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中的「主動投案」最為接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行為。

秦光榮、劉士餘的「主動投案」即是主動將自己置於紀檢監察機關的控制之中。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嫌疑人自動投案,也並不能直接就成立自首,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優待,因為成立自首還需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要求嫌疑人除了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外,還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資訊,主犯則需要供述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成立自首。並見,如果犯有數罪的,只供述一部分罪行,這只成立供述的那一部分罪行的自首。

因此,秦光榮、劉士餘等人今後在可能面對刑事責任時希望成立自首,前提是如實供述罪行。

當然,在紀檢監察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以前,《刑法》的上述規定還派不上用場。在此之前,他們需要而對黨紀調查和作為公職人員的監察機關調查。在這些方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均有主動交代罪行可減輕處分及刑責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2018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凋査人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其誠悔罪悔過的;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2018年8月1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的「回復選登」欄目,介紹了「主動投案」的幾種情形:被調査人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動到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被調査人犯罪後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監察機關投案的,以及被調查人因患病、身受重傷,委託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也厲於自動投案。

有的被調査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奄證屈實的,也厲於投案。有的被調査人投案並非完全出於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於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但被調進人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監察法》出臺助推主動投案增加

2018年3月20日,《監察法》的通過,無疑足內地反腐推進並出現自動投案數覽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監察法》立法前,內地反腐一方而是紀委根據黨紀進行追究,另一方而是檢察院的反貪部門對國家公務員進行查處。

《監察法》的通過和實施將一切形式的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國企領導幹部、村幹部、小業單位領導幹部等過去檢察院反貪部門無法直接監管的人員納入其中,大大擴展了監管的範圍。

監察機關的監察權的樹立,將監督調查公職人員的權力從檢察院分離,大大加強了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力度。在程式上,監察機關的調査自成一體,調奄程式不受《刑事訴訟法》的影響,只受《監察法》的程式制約。

《中國紀檢監察報》2019年4月發佈的一篇名為《強化震懾與感召讓違紀違法者回歸正途一一廣東省主動投案人數呈明顯增加態勢》的文章稱,黨的十九大以來,廣東省共有487人投案。「其中,2018年有408人,超過前5年總和,呈現出主動投案人數明顯增加的態勢。」

該文章提及,一位廣東省河源市紫金縣瓦溪鎮公坑村村委會委員、村黨支部原書記溫縣謀,稱其因為情節輕微,且認錯態度積極,受到從寬處理。溫縣謀稱,「當時如果不是主動投案,現在肯定不能作為村委會委員繼續為村民服務了。」

這篇文章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範圍,做到全覆蓋、無死角,讓過去曾自認為「沒人管」的人放棄了幻想。據統計,自2018年2月1日廣東省監委掛牌成立、省市縣三級監委組建以來,該省平均每月主動投案人數達34人。

該報記者稱,其採訪中不止一次聽投案自首的人員說起,《監察法》的實施和《監察法》規定的12種調查措施,對新納入的監察物件形成了強大震懾。主動投案的惠來縣慈雲中醫院的收費員柯某玉說,「我了解到監委成立後,像我這樣的身份也足監察物件,想跑也跑不掉,所以就決定向監委投案自首。」

2018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加的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進一步推動了自動投案的增加。新修訂條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講實,願怨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於公職人員案件,該條與《監察法》的推出形成對應,無疑是推動主動投案浪潮的重要因素。

鼓勵主動投案,無疑能夠節約國家司法資源,已投案的嫌疑人供述的資訊也將有助於對案件其他人員的調查。隨者一系列省部級「老虎」的主動投案以及各級黨員幹部主動投案數量的大幅增加,內地反腐預計將進入個案快速推進的新階段。

(李克難、張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