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徹底暴露意圖分裂國土醜惡嘴臉

果然是「物以類聚,人以群分」。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獲得保釋後,於昨日與反對派議員朱凱廸、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前往台灣進行訪問,首站就是跑到政治背景極為相似的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與時力黨團總召(黨主席)徐永明、「立委」黃國昌、黨團主任陳惠敏等人進行閉門會議,並於會後舉行記

者會。隨後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與黨主席卓榮泰、秘書長羅文嘉及副秘書長林飛帆等人閉門會議,雙方會晤約一個小時,羅文嘉、林飛帆與黃之鋒等人會後共同召開記者會。期間,黃之鋒等人也曾到美國台灣民主基金會拜會,進行短暫的午餐便當會。這個台灣民主基金會,是當年扁政府仿效美國的民主基金會創立的,而美國民主基金會則是黃之鋒等香港極端反對派的「大金主」。晚上則趕到台中市,由「光合教育基金會」主辦的「香港怎麼了,台灣怎麼辦」座談會,由林飛帆主持,黃之鋒、朱凱迪、岑敖暉等人擔任與談人,大放厥詞。

黃之鋒等人此次赴台,是應「光合教育基金會」的邀請。而「光合教育基金會」是現任「交通部長」的林佳龍,在去年十一月敗選台中市長後,獲得分配的選舉補助金,在扣除按民進黨黨內規定繳交給黨中央之後,將餘下的一千二百三十九萬元,捐贈出來成立的。其本意是支持台中市的民間教育文化事業,作為拉攏人心,在台中市「東山再起」的平台。但林佳龍卻在香港發生暴力「反修例」事件中,邀請黃之鋒等人訪台,為「台獨」與「港獨」的勾結提供平台,可見民進黨當局是要利用香港「反修例」事件,揮舞「恐中反中牌」,詆毀「一國兩制」,攉取選舉利益。

黃之鋒等人在昨日的連場活動中,瘋狂放「毒(獨)」。除了是繼續其在香港的陳詞濫調之外,還呼籲台灣地區的不同黨派,在十月一日中國國慶節之前的週末,在九月二十八日或二十九日,發動全台灣地區的街頭行動,來支持香港的反對派及其暴力行動,並希望不只是台灣,而是世界各地不同國家都統一行動。實際上,黃之鋒在訪台之後,緊接著赴德國柏林演講,再到美國拜訪雜誌和日報編輯,還將會到訪日本、韓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就是要鼓動這些國家的政治團體,在中國國慶節的前夕,上街遊行。因為按照黃之鋒所說,現在香港已不再核准遊行,因而希望其他國家和地區「接力」,跨海聲援他們。

黃之鋒等人昨日還向民進黨和時代力量提出,希望能盡快推動《難民法》的立法,以救援香港的暴力反對派。這個要求得到時代力量的積極響應,主張在「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後,應該將《難民法》及《港澳條例》修法列爲第一優先法案,目前修法重點最重要的還是審查及安置,對于被抓、起訴、有刑事紀錄的,可以透過《難民法》比較清楚地審查,可能可以豁免他們的限制。

但民進黨有所保留,認為還是應當以蔡英文在「國安會」做出的四點指示爲原則,亦即主要是視具體個案給予人道協助。蘇貞昌昨日在受訪時也強調,相關面向都有應該有的法律,機制都非常完備,可以運作,意即無需「多此一舉」。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李俊俋更是坦率地指出了將中國大陸和港澳地區納入《難民法》的難處:難民的定義、人數、身分恐要釐清,若涉及暴力滋擾者,又當如何處理,甚至若大陸方面藉此玩弄「木馬屠城計」,都必須充分討論、形成共識後再說。

由此可見,民進黨雖然要借香港事態達成其政治及選舉利益,但對涉及到「國家定位」的問題時,還是有所顧忌。因為民進黨是執政黨,其執政的政治基礎是「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按此體制,中國大陸和港澳地區都是屬於「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正因為如此,在香港、澳門先後回歸後,主管部門就由「外交部」移交給「陸委會」。而《難民法》是規範收容因戰爭、天災或受政治迫害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在這兩者之間,有著「國家認定」的衝突。民進黨認為較為敏感,因而態度不是很積極。而時代力量則不同,一方面其本身就是「極獨」政黨,另一方面沒有執政包袱,可以肆意所為。

實際上,按照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和國際慣例,關於「難民」身份的確定,必須具備以下兩方面的條件:一、客觀條件。即該人羈身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之外,且不能或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或返回其經常居住地國。這是難民與其他一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重要區別之一。依《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某一符合難民條件的人如已自動接受其本國的保護,或於喪失國籍後又自動重新取得原國籍,或已取得新的國籍並受其新國籍國的保護,或已在過去由於畏懼遭受迫害而離去或躲開的國家內自動定居下來,則該人即不得再作「公約」定義下的難民而受「公約」的保護。二、主觀原因。即造成上述客觀條件的原因是該人有正當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這是政治難民、戰爭難民與經濟難民的根本區別所在。依《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上述同一條款的規定,除依國際聯盟主持訂立的有關協議、公約和議定書或國際難民組織約章而被認為難民的人之外,某一具有難民身份的個人如果因其被視為難民所依據的情況不得存在而不能繼續拒絕受其本國的保護或可以回到其以前居住的國家,則該人不得再受「公約」的保護。

因此很明顯:難民認定的其中一個要件,是非本國籍人。本國籍人即受遭受宗教、政治、種族等迫害,也不能說是難民。實際上,連台灣當局推出的《難民法草案》,也將難民的國籍身份固定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而並未將「本國人」涵括在內。如果《難民法草案》將包括西藏居民在內的大陸地區居民和港澳地區居民列為適用對象,就顯然是要把中國大陸居民和西藏、港澳居民視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這是將「一邊一國論」偷渡於《難民法草案》之內。這種做法,完全違背《中華民國憲法》對「固有疆域」的述定,也完全抵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中對大陸地區人民和港澳地區人民所下的定義。因而不得不慎,這也是《難民法草案》自二零零五年民進黨第一次執政送進「立法院」,再到二零一六年民進黨重新執政,直到今天仍未進入二、三讀的重要原因。倘無法在第九屆「立法院」完成立法,就將再次成為「廢案」,明年一月新一屆「立法院」選舉並成立後,又將重新回到原點。

而黃之鋒等人催促台灣當局儘速制定《難民法》,就充分暴露了其「港獨」,及贊成「台獨」的分裂國土的醜惡嘴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