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問責條例新規定 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

【中新社北京9月4日電】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新增規定,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

《條例》規定,問責物件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條例》規定,問責決定作出後,發現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清晰、程式不合規、處理不恰當,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不精准問責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予以糾正。

中共問責條例提出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

中新社北京9月4日電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不予免予問責、從輕減輕問責和從重加重問責等內容。《條例》規定,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對上級錯誤決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採納,而出現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上級錯誤決定明顯違法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情形。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加重情形。

中共問責條例增加問責程式:啟動問責調查後應成立調查組

中新社北京9月4日電: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增加了問責程式,新增規定:啟動問責調查後,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

《條例》規定,發現有本條例所列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有管理許可權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式。其中,紀委、黨的工作機關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

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組織啟動。

對被立案審查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問責的,不再另行啟動問責調查程式。

《條例》規定,啟動問責調查後,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查明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失職失責問題,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貫徹執行黨中央或者上級決策部署過程中出現的執行不當、執行不力、不執行等不同情況,精准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式合規、處理恰當,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