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修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新社北京10月21日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21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條,實施分級預防,細化教育矯治措施。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當日在北京舉行。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在會上作說明時表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頒布施行以來,爲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况、新特點,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問題、新挑戰。

此次,修訂草案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爲的發生規律,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爲分爲不良行爲、嚴重不良行爲、犯罪行爲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采取相應的措施。

何毅亭表示,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爲之前,多有不良行爲或違法行爲,且其早期不良行爲或違法行爲多數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幹預。修訂草案明確了需要幹預的行爲,根據行爲性質和危險程度,分別規定相應的幹預或矯治措施,同時完善對未成年犯的教育矯治和跟蹤幫教措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不良行爲的基本特點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開始危害他人和社會,但如果不予幹預會日益嚴重的行爲。修訂草案將現行法律規定中明顯已經構成治安違法的行爲移入嚴重不良行爲,增加實踐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經常發生的其他不良行爲,幷從及早幹預、預防其進一步滑向違法犯罪的角度出發,規定了各責任主體應當采取的具體幹預措施。

嚴重不良行為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爲解决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爲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修訂草案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對嚴重不良行爲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訂草案規定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重新犯罪的預防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訴訟中的預防工作;刑罰執行中的預防工作;刑罰執行完畢後的預防工作。修訂草案統籌考慮與監獄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即將出臺的社區矯正法有關規定的關係,豐富了訴訟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後的矯治、社區矯正期滿和刑滿釋放後的安置幫教等規定。

修訂草案同時規定,社區矯正、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