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制確保國家安全 全面履行特區憲制責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闡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條更明確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由此可見,既然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所以在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等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具有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為此,特區政府於2009年制定及頒佈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如實履行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憲制性責任,填補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空白。

然而,在《維護國家安全法》生效實施的這九年間,隨著國際形勢變化多端,世界格局錯綜複雜,我們國家安全已從政治、軍事及國土等傳統領域擴展至經濟、文化、社會、科技、資訊和生態等非傳統領域,形成「總體國家安全」,以應對所面臨的各種安全形勢;並設立了國家安全事務的頂層架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全面地對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和執行協調,目前國家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190多部,從而形成了全方位的法制保障。反觀澳門,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只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舉的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傳統犯罪予以規範,其他相關立法配套的步伐未能跟上進度,顯然與「總體國家安全」的實際要求存在明顯落差。

根據《基本法》第二條的授權,澳門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故第十八條規定除列在附件三的極少數全國性法律外,其他一律均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所以,現時國家已制定及生效的190多部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大多都不在澳門特區生效實施,這種制度設計充分體現出國家對澳門特區有能力履行《基本法》賦予立法、執法和司法等權限來維護國家安全的信任與尊重。有見及此,澳門特區政府從2016年開始,相繼展開了在網絡、出入境以及反恐等領域的配套立法工作,完善或填補相關領域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保障;並於2018年9月3日頒佈第22/2018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構建起澳門特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頂層架構,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和執行協調,統籌推進相關法律制度建設,達至全方位地維護國家安全,進一步確保澳門社會繁榮穩定、市民安居樂業。

澳門特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澳門的國家安全就是國家的國家安全。為此,澳門特區政府現正進行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配套工作,是站在國家的安全需要,是履行《基本法》要求的憲制性責任,其目的是預防在澳門特區出現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完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加強有關司法和執法方面的規範,使維護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是澳門特區全面履行憲制性責任的實質體現。

國家安全得以實現當然是透過有效執法,但更有效的是對相關犯罪進行全面預防。預防犯罪在於知法和守法,知法和守法在於宣傳教育。所以,澳門特區政府在每年4月15 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舉辦國家安全教育展,向全澳廣大居民展示國家安全各方面內容,加深他們認識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國家安全的意識和責任,推動他們積極參與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協力特區政府全面履行應有的憲制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