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依法享有高度自治,但是,與此同時,作為國家的一份子,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澳門居民都須負起義務,禁止任何有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和國家安全的行為,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 23 條已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國家藉上述授權,要求澳門透過本地立法,禁止和懲罰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全面貫徹實施《基本法》,填補澳門在這方面的空白,一方面體現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能夠如實履行上述憲制性責任予以充分信任,另一方面也體現國家尊重《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

為此,早在 2002 年開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便醞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經過多年的研究和準備,2008 年 10 月 22 日,時任行政長官何厚鏵正式宣佈啟動為期 40 天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諮詢工作,期間特區政府透過各種渠道和途徑,包括郵寄、傳真、電郵、各場諮詢會以及本地報章等,深入社會各界收集意見;行政長官亦親率相關施政領域的司長先後出席了 6 場介紹及諮詢會,政府還應社團的邀請派出代表參加了 19 場座談會、講解會和諮詢會,就《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條文進行解釋、答疑以及聽取社會意見和建議,以期進一步完善草案。在共 25 場的介紹諮詢活動中,出席人數共 6,020 人,參與的社團有456 個,發言人數 234 人次。

諮詢期結束後,特區政府共收到 784 份意見(657 份屬個人意見,屬團體的佔 127 份),當中逾百分之 86 的個人意見和近百分之 97 的團體意見贊成立法。

2009 年 2 月 25 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經嚴謹審議後,以絕對多數贊成票,細則性通過澳門特區政府提交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同年 3 月 2 日,第 2/2009 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正式生效,共有 15 條條文,規定了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七種犯罪行為及其罰則,同時亦就法人的刑事責任、附加刑、減輕等方面作出規定。

從《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過程可見,澳門居民具有強烈的國家意識和愛國主義精神,普遍認同立法有效保障國家安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和支持立法,始終以嚴肅、審慎的態度看待此一國家和澳門的大事。就法律本身而言,條文內容從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等方面出發,同時廣納民意,準確反映了《基本法》第 23 條的原則性規定;另外,法律的制定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國家安全最高性的規定,確保居民在自由行使個人權利時,不對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構成侵害。

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定,既確保國家對澳門行使主權,也照顧到澳門實行「一國兩制」的社會現實,以及澳門居民法定的權利和自由,使得國家和澳門社會得到了可靠的法律和安全保障,為澳門的繁榮和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也為澳門居民的個人發展提供了良好而安全的環境,讓我們能夠依托國家和澳門的安全安居樂業、尋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