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徵購保業主權益 非居不動產置換優先

【本報訊】《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昨日下午舉行立法會議員專場諮詢會。有議員質疑政府倉促行事,擔心法案傾斜地產商,對業權人未有足夠保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指,都市更新一直屬於現屆政府的施政方針,亦有參考都市更新委員會作出的報告,認為時機成熟才推出法案,亦是回應社會對都市更新的訴求。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法務局局長劉德學、法規草擬二處處長梁穎妍,工務局城市規劃廳長麥達堯,房屋局研究廳廳長任利淩,昨日下午在立法會大樓地下演講廳,就《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公開諮詢舉行立法會議員專場諮詢會。

多名議員發表看法及提出建議,當中有關注到未來的“都更法”與“土地法”“城規法”“文遺法”的銜接,都市更新規劃與總體規劃的關係等問題。劉德學強調,將來的都市更新規劃一定要符合“土地法”“城規法”“文遺法”的原則框架和具體制度下,才能開展都市更新工作和制訂相應計劃。雖然目前總體規劃和詳細分區規劃仍未出臺,但都市更新規劃也可以在充分考慮“城規法”的要求下先出臺。未來草擬法案時亦會充分兼顧“土、城、文”三大法律,亦會兼顧城市規劃。

多名議員就諮詢文本建議的啟動重建業權百分比下降、如何保障業權人利益等提出疑問。劉德學回應指,未來的都市更新制度從設置上、執行上,首要目標是充分保障業權人利益,本澳推行都市更新複雜性及艱巨性大,具有挑戰性,希望在過程中有區域發展,能更好滿足不同利益訴求,平衡利益關係,當局非常願意,並盡最大可能充分保障利益持份者的利益。至於啟動重建業權百分比問題,則是參考鄰近地區經驗,並結合本澳現實情況考量,但文本內的建議比例並非最終定案。

有議員關注強徵樓宇如何保障小業主權益;以及非居住用途不動產的補償,除文本建議的現金補償及額外津貼外,會否有其他形式的補償,如“舖換舖”等。劉德學表示,對於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目前是有現金補償及津貼補償兩種方式,將來的大原則方向是“以物換物”的置換方式,即如寫字樓、酒店等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被拆除,重建後有相同用途的大廈或單位會“以物換物”,若沒有相應用途的建築物,則會以文本建議的現金補償方式補償業權人。

多名議員關注法案如何保障業權人利益,吳國昌認為,在自由經濟體制下,發展商可以自由發起重建更新計劃,並吸引業權人支持,但在非百分百業權人同意而需要強制重建的情況下,必須符合兩大原則,首要業權人要取得有效、合理的資源分享;重建需符合公共利益。吳國昌解釋,重建同時會為業權人提供「樓換樓」的選擇,不能如舊法案以舊樓價格作補償,可參考香港以同區七年內樓齡的樓宇價格作補償。李靜儀則擔心重建業權比例的下調,尤其法案中提及「殘危或危及公共衛生或安全且已被拆卸的樓宇」僅需六成業權人同意,認為在政府未有評定標準前,會引起公眾擔心。吳國昌建議現屆政府應先處理置換房的興建,可劃出近年的收回土地如原海一居地段,建設置換房,讓下屆政府處理都更工作更少掣肘。

法務局法規草擬二處處長梁穎妍回應指,文本有提及徵購是最後的介入手段,必須符合前提條件和法律條件才可啟動徵購;且徵購必須滿足最低業權百分比,即大部分業主已同意重建;至於餘下不同意的業主,執行主體都要用盡所有方法與他們達成共識。若最終仍沒有共識,文本建議參考其他地方制度和本澳現有的公共徵收制度,於未來都市更新引入徵購制度解決相關個案,即使不同意重建的業主都確保能有法律給予足夠的保障,獲得合理、及時的賠償,程式上亦有充分參與權,對於任何決定不滿有充分的申訴機制,故徵購制度是能好好保障不同意重建的業權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