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向學生借錢被炒 入禀法院求償遭敗訴

【本報訊】終審法院辦公室消息,理工學院 1名前教授認為被校方無理解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校方賠償,上訴至中級法院被駁回。

原告先後多次向兩名學生借錢並多次未按約定向學生還款,經進行紀律程序,學院的理事會對其採取以合理理由解僱的紀律處分。原告向初級法院勞動法庭提起訴訟,初級法院經審理,認同理工學院的見解,駁回了原告提出的請求。原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出,儘管上訴人向兩名學生借錢時,兩人與上訴人沒有直接的教學關係,然而,老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基本上在課堂內及學院外亦會一直維持著;學生面對老師,畢竟會產生敬畏心理,上訴人利用其老師身份向學生取得貸款便利,顯然是以直接方式收取合同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利益,其行為有違《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所規定的無私義務;另外,上訴人身為理工學院的老師,向該院學生取得貸款便利,其行為將導致學生日後在修讀上訴人有可能任教的科目時出現利益衝突,上訴人的行為有違《澳門理工學院員工廉潔守則》所規定的避免任何可引起的實質或可預見利益衝突的義務;此外,上訴人身為老師,明知不應該向學生取得貸款便利,但其妄顧學生利益及學院規定,以老師身份要求多名學生向其提供借貸,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學生及學院的結果,但其仍希望結果的發生,屬直接故意,且故意程度甚高;而上訴人已全部償還其中一名學生的貸款的事實亦不能降低其過錯或違紀的嚴重性,不存在減輕情節。因此,合議庭認為原審法庭的裁決正確無誤,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