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動物防疫法案 立會小組促釋條文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討論動物防疫法法案。法案規定動物診所負責人及獸醫若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須在 24小時內申報,委員會認爲目前本澳未有獸醫認證制度及監管動物診所的制度,未來執法會有困難,要求政府解釋如何界定動物診所負責人和獸醫。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首次細則性討論《動物防疫法》法案。法案規定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機構負責人及獸醫,有申報及採取措施的義務,若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須在24小時內申報。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委員會認爲目前本澳未有獸醫認證制度及監管動物診所的制度,會造成執法困難,要求政府解釋如何界定動物診所負責人和獸醫,以及將來實際操作的情况。

他指出,委員會認爲《動物防疫法》法案應與“動保法”緊密配合,惟法案建議行政長官有權批示因懷疑動物疫病而發出隔離、禁止售賣、擁有、飼養或繁殖等命令,若不遵守將構成加重違令罪;而動保法亦有相關條文,違反者則以違令罪處罰。另外,行政處罰方面兩部法規的科處金額亦不一,委員會希望政府能澄清將來會如何處理。

法案同時訂出免責條款,若市政署懷疑發生動物疫病時大量撲殺動物,飼主無權要求政府補償。何潤生表示,經參考香港或台灣做法,過去因懷疑出現動物疫病而大量撲殺家禽都有補償,希望政府可詳細介紹免責的內容,以及會否出臺補償機制。

法案亦訂出免責條款,市政署懷疑發生動物疫病時大量撲殺動物,飼主無權要求政府補償。委員會表示,參考香港或台灣做法,過去因懷疑出現動物疫病而大量撲殺家禽都有補償,希望政府可詳細解釋。

法案同時建議行政長官有權批示因懷疑動物疫病而發出隔離、禁止售賣、擁有、飼養或繁殖等命令,若不遵守將構成加重違令罪。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稱,動保法亦有相關條文,但處罰情節不一,委員會要求政府解釋未來若有人違法,按哪一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