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督察涉受賄放行 中院改判罪成囚兩年

【本報訊】1名海關關務督察涉嫌受賄放行攜帶超額現款的旅客,中級法院改判他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名成立,判囚 2年;擔任中間人的監獄警長觸犯行賄罪,刑期由原本 4個月,改為 1年。

案件於 2015年被廉署揭發,案情顯示,一名海關關務督察涉嫌運用職權,協助一名因攜帶超額現金,從蓮花口岸入境澳門而被海關扣查的旅客得以放行,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被移送檢察院處理。

廉署調查期間,有人承認曾透過他人向公職人員提供不法利益;涉案的其一名中間人為黃姓監獄警長,該名監獄警長在廉署於3月份偵破的一宗受賄案件中已被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等強制措施,其與兩名活躍賭場人士在本案中均已被宣告為嫌犯。

海關根據刑事起訴法庭的批示,即時對該名關務督察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的強制措施,亦於2015年12月14日提起紀律調查程序,經保安司司長批准,於12月15日對涉事關員採取防範性停職措施。

涉案監獄警長早前已因牽涉一宗收受囚犯利益的案件,被初級法院法官批示,中止其執行職務,而獄方亦提起了紀律程序,現階段正等候司法機關提供資料;就是次事件,監獄將再對該人員展開紀律程序,及與早前的程序一併跟進處理。

初級法院於2017年5月16日就案件作出判決,監獄警長被判處4個月的實際徒刑。而懲教管理局對其提起的紀律程序仍在進行中,結果有待公佈。

初級法院對同案的海關關務督察判定罪名不成立,並宣告對其所採用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的強制措施立即消滅。而海關就事件開立的紀律程序仍在進行中,結果有待公佈。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在 “警鐘長鳴” 欄目公布,中級法院合議庭於2019年7月25日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改判上述海關關務督察“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實際徒刑;上述獄警警長觸犯《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行賄罪”,判處1年實際徒刑;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海關及懲教管理局正跟進有關的紀律程序,結果有待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