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上)

近年本澳經濟發展迅速,人口與訪澳遊客人數不斷上升,頻繁的消費活動亦使得廢棄塑膠袋數量日益增加,對本澳的固體廢棄物處理造成一定壓力,不利於本澳往環保及資源節約的方向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非常重視和關注「源頭減廢”,在結合整體考慮及社會意見的基礎上,特區政府決定推出「膠袋收費"措施,透過經濟手段減少塑膠購物袋的濫用情況,形成減用塑膠袋的社會氛圍,讓消費者逐步養成自備購物袋的習慣。

今年八月八日,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已於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並將於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當中訂定在零售行為中限制提供塑膠袋的規定,以減少塑膠袋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當中的主要內容。

根據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規定,膠袋收費措施適用於所有「零售行為”(透過支付價金轉讓供取得人消費的貨品的行為),即只要涉及零售交易均受規管。

措施適用於全部零售場所,以及非零售場所內的零售行為。但所提供的膠袋若屬服務的延伸(例如醫療診所看診後藥品、憑醫生處方到藥房免費領取藥品、洗衣服務後所使用的膠袋),即不屬於措施的規管範圍。

此外,基於衛生及安全的理由,法律亦規定有例外情況,如屬用於盛載下列貨品的塑膠袋:(一)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二)在機場乘客登機或落機區域內,又或在通往該區域的走廊的零售業場所取得且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商戶得以無償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塑膠袋。

另一方面,根據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規定,當中的塑膠袋是指:用作盛載一件或多件貨品且全部或部分由塑膠製成的開口包裝物。舉例而言,包括:一般塑膠袋(如背心袋、手抽袋、平口袋);含有塑膠成分的紙袋(如膠面紙袋、含有塑膠手柄的紙袋、手柄有膠粒的紙袋);含有塑膠成分的環保購物袋(如不織布袋、尼龍環保袋)等。

有關收取的金額方面,商戶須就每個提供的塑膠袋,收取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的金額(定額澳門幣1元)。

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的其他規定。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