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入閣或有利提高立法效率品質

為因應賀一誠辭任議員參選行政長官而缺位的立法會工商、金融界間選議席補選,於前日舉行。這是澳門回歸以來的第一次立法會補選,也是將近四十年前,一九八零年一月因應也是間接選舉中雇主利益團體議席出缺進行補選(出入口商會的李世榮逝世,吳榮格補替)以來,僱主利益團體議席的又一次補選。

在前日的立法會補選中,由「澳門僱主利益聯會提名委員會」推選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委員王世民在毫無競爭下,以八百一十三票當選,投票率高達百分之八十九點三五。立法會間接選舉補選總核算委員會昨日公佈總核算結果,有關核算結果也已張貼於公共行政大樓地下供公眾閱覽。

今次補選雖然只有一位候選人因而是等額選舉,而且選舉標的是間選中的工商金融界(相應於回歸前的「雇主利益團體」)議席,而在一般人的認知中,商界人士的政治參與積極性並不會很高;但卻是投票踴躍,在具《投票權證明書》的選民九百二十人中,有八百二十二人履行選民義務,除空白票五張和廢票四張外,有效票為八百一十三張。之所以會有這樣高的投票率,而且空白票率和廢票率較低,可見工商界今次較為齊心,而且也是對扶掖新人的支持。

實際上,今次補選唯一候選人王世民,雖然是「商二代」,已經肩挑起澳門和內地多家企業,但在「資歷」上,在同一界別內卻可能還有更是其他更高「輩份者」,但大家都承認他的參政議政能力,因而願意將此難得的機會留給他,以有利於商界政壇培育新人,及可持續發展。

而在歷史上,回歸前早期的立法會的間接選舉是六個議席,除文化教育利益團體及慈善道德利益團體各持一個議席之外,餘下四個雇主利益團體的議席,是由工商界四大團體——中華總商會、廠商會、出入口商會、建築置業商會協商分配的,並多是由各會的「一把手」馬萬祺(何賢逝世前是官委議員)、彭彼得、李世榮/吳榮恪、崔德祺據位。而在回歸後,老一輩都願意讓賢於中生代,因而就有賀一誠、高開賢等中生代接棒,可見老一輩有其遠見。

王世民予人的印象,是肯學、善鑽研,對政治理論有一定的見解。這就引出一個話題來,就是議員的專業化問題。這是因為,《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唯一的立法機構,它有權制定、修改、廢除在澳門特區實施的法律,這與回歸前澳葡時期的立法會有明顯的區別。澳葡時期的立法會,雖是行

使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但它不是唯一的立法機關。在當時的制度下,葡國有權爲澳門立法,使之適用於澳門。澳門本地區立法會和總督均行使澳門地區的立法權,立法會有權制定法律,行使一部分立法權;同時澳門總督也有權制定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法令,也行使澳門的一部分立法權。這是「雙軌立法」。而在回歸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只有澳門特區立法會才可行使澳門特區的立法權,變成「單軌立法」,這就對立法會議員的素質的要求較高。

其實,回歸前即使是實行「雙軌立法」,有時立法會也未必能勝任本身職責。實際上,在臨近回歸時,為了讓《刑法典》等系列法律,能夠赶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區籌備委員會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規定,對澳門原有法律進行審查及研究,並將結果呈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之前完成立法,使之可以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採用為澳門特區的法律,以避免在刑法系統出現「法律真空」,而考慮到立法會一來其議員都不是刑法學的專家,二來其議員絕大部分不是專業議員,不但是對刑法學的專業程度不高,而且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審議,可能會趕不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的「死線」,因而經過協商,由立法會通過決議,授權澳督立法,而澳督則聘請專家進行研擬,最終按時按質完成立法任務。

在回歸後澳門特區實行「單軌立法」,而且《澳門基本法》又不設「授權立法」機制的情況下,今後再遇到此類較高要求的立法任務,對立法會來說,可能會較為棘手。實際上,澳門特區的立法效率較低,就連立法會議員本身也不滿意,在書面和口頭質詢中有所批評,社會論政人士更是猛烈批評。這除了是政府擬制法案的效率的較低的原因之外,議員本身的素質及能夠投入立法工作的時間不足,還有立法會幕僚機構的支援有待加強等,也是重要原因。

觀乎周邊國家和地區,立法機關的議員中,有不少是律師或法學教授,而且在當選並就任議員後,就暫停其律師及教授的專業工作,全情投入立法機關的服務,成為全職議員。而且,立法機關也幾乎是每天都開會,不是全體會議就是委員會會議,還有黨團研究法案以求統一口徑的會議等。即使是實行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地,全國人大常委會也設定了六名法律博士為其專職常委,曾任澳門中聯辦副主任的陳斯喜,在來澳前就是專職委員之一,現在重新回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除了是出任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之外,可能也是恢復專職常委。

澳門與之相比,似乎要進行改革。三十年前,汪長南議員曾經提出過議員應該是全職委員的呼籲,但響應者寥寥。後來的「民主派」議員如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高天賜、梁榮仔等,還有現在的蘇嘉豪,基本上是全職議員。還有屬於建制派的工聯總會、街坊總會等基層社團的議員,還有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也基本上是全職議員。而來自商界及專業界背景的議員,則不是專職議員。

而且,立法會的幕僚支援機構也不算強勢。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法制工作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在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院」,也有「法制局」和「預算局」,「法制局」的功能之一,是幫助「立委」將其立法意念轉化為法案文字。當然,《澳門基本法》為了彰顯「行政主導」,公共收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是特區政府的專有擬制權。議員雖然可以擬制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但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因而議員在擬制法案方面的「負擔」,相對沒有周邊地區那麼「重」。但仍然應當對議員個人的專業素質提出較高的要求,及適宜將較多的時間擺放在立法工作上,倘是能夠作為全職議員就更好。另外,立法會也宜增強其幕僚支援架構,最好是仿效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台灣地區「立法院」,分別設置法制工作和預算工作的專門機構,協助議員把好立法和預算審議質量,維護好涉法案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及避免行政部門在執行時遇到灰色地帶甚至是「窒礙難行」之處,如新《土地法》對逾期土地不問緣由予以「一刀切」處理的重大缺陷。

希望,王世民在宣誓就職後,也能向基層社團的議員看齊,逐步過渡到「專職議員」,並影響及帶領其他商界及專業商界議員效尤之,以進一步提升立法效率及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