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 新增罪狀條文待清晰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的首輪細則性討論已完成,委員會雖然基本認同法案內容,但認為條文仍需作技術性調整。稍後將與政府進行技術會議,隨後待政府完善,並向一常會提交新文本後方作討論。

何潤生稱,法案主要有4個目的,一是新增偽基站罪,把操作非法或未經授權流動電訊模擬發射站行為定為罪犯;二是配合去年立法的“網安法”,亦包括對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所使用的電腦系統,通過修法加強刑法保障;三是修改條文,明確規定允許對於儲存在澳門特區以外的電腦數據資料提取副本,以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四是將違反職業保密犯罪獨立成罪,並加重刑罰,即不正當揭露安全關鍵漏洞罪。

何潤生指,雖然法案需要修改的條文不多,但基於修改涉及刑事訴訟法典的一些條文及當中的刑罪等,故要與政府進行充分討論。委員會在過程中基本上認同修法,但發現當中需要技術性調整,主要是修法後未來的執行及會否存在模糊地方,尤其是新增的罪狀需要有更清晰論述;同時亦希望法案無論字眼、立法技術,以至未來依法執法時能更清晰及明確,精益求精。

至於涉及哪些技術層面問題?何潤生舉例,如“使用電腦裝置以模擬流動電信服務站”的條文中提到“有關行為包括傳輸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廣告,及⁄或傳播、發佈或以任何形式煽動他人作出、支持或觀看色情資訊、賣淫或不法賭博制度規定的刑事或行政不法行為。”當中所謂“支持”、“不法賭博”的字眼,或較難執行,亦涉及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故希望完善條文,使罪狀能較清晰及便於執法,亦方便日後法院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