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訂定的特別措施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疫情,大家應時刻提高警覺,尤其注意個人衛生和環境清潔。而在法律層面上,澳門特區對傳染病防治已有法律規範。《傳染病防治法》旨在通過貫徹預防優先、妥善醫療的防治結合原則,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在防治傳染病的措施方面,該法規定了“一般措施”以及“特別措施”兩種。有關“一般措施”早前已撰文介紹,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有關“特別措施”的若干規定。

(一)特別措施的性質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為防止傳染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或傳播,僅在下列緊急情況下採取“特別措施”;這些措施具有例外、臨時及緊急性質:

(1)爆發、流行傳染病,又或面臨爆發、流行傳染病的危險;

(2)爆發、流行未載於該法附表的病源或病因不明但懷疑具傳染性的疾病,又或面臨爆發、流行該種疾病的危險。

(二)特別措施的適用

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決定適用或宣佈解除全部或部分特別措施。在有關批示中,應明確表明所採取特別措施的理由、種類和開始適用的時間。

行政長官在必要時亦可批准成立協調中心,以全面規劃和指導各公共及私人實體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和治療工作。

衛生局局長或上述所指協調中心的負責人,應進行疫情過後的評估。

(三)特別措施的種類

《傳染病防治法》對於特別措施的種類作出了相關規定,行政長官可命令適用下列全部或任一特別措施,包括:

(1)限制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的有人群聚集的社交、文化、康樂或體育等活動的舉行,以及限制特定場地的在場人數。

(2)將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在特定地方的人或特定群體的人隔離、限制其活動或為其活動設定條件,例如限制上述人士進入娛樂場等。

(3)限制或禁止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非本地居民進出澳門特區。

(4)限制或禁止來自有傳染病發生、爆發或流行的國家或地區的非本地居民進出澳門特區。

(5)限制或禁止出入特定區域或場所。

(6)限制或禁止導致或可能導致傳染病發生或傳播的某類行業的經營或某類場所的運作,例如獲政府許可經營博彩活動的場所,以及電影院、劇院、網吧、美容院、健身院、酒吧等場所。

(7)全部或部分中止公共部門的運作等。

透過上述有關措施的適用,將有效防止傳染病在澳門特區發生或傳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23條至第25條,第2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第2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