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申報義務需要擔責 一常會冀釐清受罰對象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審議《動物防疫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法案要求獸醫、動物診療機構負責人履行申報義務,若法人違反申報義務,有關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稱,委員會認為,現行不少的動物商業場所或醫療場所,執業註冊的獸醫既是場所持牌人,亦是管理者,希望政府可在條文中清晰須受處罰的對象和情況。他又引述政府補充,現時已在市政署登記的動物或寵物商業場所共 97間,屬動物醫療場所則為 24間;自願登記執業的獸醫為 20- 30名。

至於如現行動物診療機構存在過失或誤判行為,飼主可怎要求賠償?何潤生引述政府回應指,相關機構負責人和獸醫僅有責任把懷疑受感染的動物或屍體,隔離在該機構或其他合適地點。動物是否受疫病感染,須由市政署確診。政府認為一般情況下不會損害飼主和動物權益,飼主亦可透過現行的《民法典》規定向動物診療機構負責人和獸醫追討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