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非澳樓宇廣告 當局提醒需守法

【本報訊】經濟局及消委會發出新聞稿,提醒廣告業界、房地產中介、報章及電子媒體等,在刊登非本澳樓宇廣告時須留意廣告是否符合廣告活動法,包括廣告信息應符合真實性原則,以及載有交樓期限及售樓條件、出售單位的實用面積等內容。

近年不少本澳市民選擇到海外或內地置業,業界也會透過各種宣傳途徑,向消費者提供在當地購買房地產的宣傳資訊。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經濟局及消費者委員會提醒廣告業界、房地產中介、報章及電子媒體等,在刊登非本澳樓宇廣告時應遵守相關的規定,而消費者在選購房地產前亦需做好事前準備工作。

在本澳刊登非本澳樓宇廣告前,須留意廣告是否符合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的規定,包括廣告信息應符合真實性原則,以及載有交樓期限及售樓條件、出售單位的實用面積等內容,並要求業界遵守盡職謹慎的義務。

如在預售內地樓宇單位時,廣告內應載有“國有土地使用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証”及 “商品房預售許可証”編號。

倘違反法律規定將受到處罰,當中如不遵守《廣告活動》第17條規定而傳播樓宇廣告者,最高可被科處8,000澳門元罰款。

消委會建議有意在海外或內地置業的澳門居民,事前要做好準備工作,包括更多瞭解當地規管房地產運作,以及小業主權責的相關法律。消委會提醒澳門消費者在內地購買房地產務必做到以下各點,預防權益及經濟受損:確定有購房資格;查看“五證”;不要輕信售樓廣告;慎選中介;細閱及理解合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