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出臺:一部被「台獨」逼出來的法律

2005年3月14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進行第八項議程,表決《反分裂國家法(草案)》。表決之後,會場內高高懸掛著電子顯示牌顯示出結果:贊成2896票,反對0票,棄權2票,有3人未按表決器。

這部專門針對台海兩岸關係和「台獨」分裂勢力的法律,以超過99.8%的贊成率高票獲得通過。會場上掌聲雷動,振奮人心。

《反分裂國家法》把全體中國人民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意願轉化為國家意志,把我們黨和國家對台方針政策轉化為法律,把反對『台獨』分裂活動的鬥爭納入到法制的軌道,對『台獨』分裂活動更具威攝力。」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饒戈平教授曾經參與了這部法律的制定討論,他這樣評價道。

一部被「台獨」分裂勢力逼出來的法律

說起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饒戈平說《反分裂國家法》是後發制人的產物,在一定意義上講,是被『台獨』分裂勢力逼出來的。」

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臺灣地區兩任領導人李登輝和陳水扁,加緊推行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一系列分裂活動,先是李登輝提出「兩國論」,後是陳水扁的「一邊一國論」,在整個臺灣製造「去中國化」,分裂活動喧囂一時。尤其引起人們高度警愓的是,在各種不斷升級的「台獨」分裂潔動中,臺灣當局刻意利用法律手段來推行「台獨」。他們妄圖通過「公民投票」「憲政改造」等方式,為實現「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目標提供所謂「法律」支撐,改變大陸和臺灣同屬二個中國的事實,最終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活動愈演愈烈,已經嚴重威脅著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嚴重破壞和平統一的前景,是對全中國人民的嚴重挑戰。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大陸民眾和海外僑胞要求以法律手段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的活動、促進祖國統一的呼聲越來越高。」饒戈平說。

胡錦濤主席2003年訪問美國、溫家寶總理2004年訪問英國期間,當地的僑胞向中國領導人表達了對「台獨」分裂勢力的極大憤慨,認為中國政府應當用法律手段反對和遏制「台獨」勢力。在中國大陸,各界人士也都提出了這樣的要求。「在當時的背景下,制定一部針對『台獨』分裂勢力分裂活動的全國性法律,不僅是形勢所需,也是順應民情、符合民意的,是一個主權國家負責任、政府所應採取的行為。」饒戈平表示。

集中了全國人民的意願與智慧

由於對台事務歷來是高度政治化、敏感性的工作,政策性要求高,所以《反分裂國家法》的起草工作自始至終是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同時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2003年下半年,由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牽頭,組成起草工作小組,啟動起草工作。這個工作班子認真研究了過去幾年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人士和海外僑胞關於對台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吳邦國委員長先後親自主持召開了四個座談會,分別聽取了部分省份負責同志、法學專家和對台事務專家、中央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以及部分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草擬了《反國家分裂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此後,胡錦濤主席主持召開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的負責人及無黨派人士座談會,吳邦國委員長又召開了一次法學專家和對台事務專家座談會,聽取了對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最終形成了《反分裂國家法(草案)》決定提請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

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的全體代表對草案進行充分討論、審議和修改。提交審議之前草案有十多條,而最終表決稿被精簡為10條,草案內容也作了重大的實質性修改。立法專家指出:「這表明,全體人大代表對草案的審議、修改起到了最終的決定性作用。

黨和國家領導人聽取專家意見時的專注和虛心態度,讓饒戈平至今不能忘懷。「這部法律從起草到通討,貫穿了民主、科學精神,上上下下,反復推敲,精雕細鑿,非常慎重和嚴謹。它的高票通過,表明了這部法律擁有廣泛的民意基礎,獲得了全國人民最大限度的贊同,真正體現了國家意志。」饒戈平說。

為什麼不叫「國家統一法」

饒戈平講了《反分裂國家法》制定過程中的一個花絮。2004年夏天,吳邦國委員長主持召開第一次法學專家和對台事務專家座談會。座談會的前一天,會議組織者要求十位專家每人拿出一個對這部法律的設想方案。

「當時儘管海內外各界對出臺一部遏制『台獨』分裂勢力、促進和平統一的法侓的呼聲很高,但是這部法律到底應該是什麼樣子、包括哪些具體內容、名稱應該叫什麼,每個人的設想都不一樣。」饒戈平回憶說,「十位專家待在各自的房間裏,每入制定了一個方案,第二天座談會上拿出來時發現,每個方案都不一樣﹗」比如,從法律的名稱上來說,十個專家起了十個名稱,各不相同,有《國家統一法》、《促進國家統一法》,還有《反分裂法》’、《緊急狀態法》等等。

2005年2月,吳邦國委員長主持召開了第二次法學專家和對台事務專家座談會,就法律草案徵求各位專家的意見。「在這次座談會上,我所看到的法律的名稱便是《反分裂國家法》。」饒戈平也,經過專家討論、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和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全體大會討論和審議,法律的名稱沒再發生變動,定為仮分裂國家法》。

當時海內外盛傳中國正在制定一部針對「台獨」的《國家統一法》,但是,最終法律的名稱為什麼不叫《國家統一法》,而叫《反分裂國家法》呢?饒戈平認為,這裏面是大有講究的,涉及國家的立法意圖和立法策略的考慮。

「首先,在當時制定《國家統一法》的時機尚不成熟。制定《國家統一法》勢必涉及統一的定義、時間、方式等許多重大、具體的問題,需要同臺灣方面協商,有必要吸納臺灣民眾的廣泛參與,而當時台海兩岸的局勢不具備這樣的條件。」

「當時緊迫的任務是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的活動,針對兩岸關係最緊迫、最嚴峻、最本質的問題,制定一部《反分裂國家法》,不但有的放矢,而且從任何角度說,都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正義之舉,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容易為海內外民眾以及國際社會理解和接受。」

釋放最大善意的和平之法

認真閱讀《反分裂國家法》,會發現這樣一組數字:這部法律全文不足1100字,「和平」一詞出現了12次,「和平統一」出現了8次。「從中可以看出,這是一部求和平、求統一的法律,釋放了促進和平統一的最大善意和誠心。」饒戈平說。

法律的第八條曾經引起了國內輿論的高度關注,它規定了國家_採用非和平方式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嚴格界限。對此,饒戈平說,雖然這條規定了非和平方式,但並不是被人歪曲的那樣,是所謂「動武令」。非和平方式是被逼出來的,是出於無奈的最後選擇,是一條捍衛領土完整的底線。有必要指出,作為整部法律的主體內.容,該法的第五、第六和第七條對以和平方式發展兩岸關係、促進國家統一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五條規定了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解決臺灣問題不可動搖的基礎。第六條規定了在和平統一之前,如何促進兩岸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第七條規定了以協商談判方式解決有關兩岸和平統一問題的主張。

「第五、六、七條是一個整體,都是圍繞和平統一而展開。只有在所有和平努力都無效的情況下,才會按照第八條的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非和平方式是大陸維護台海和平穩定、維護領土完整的正義盾牌和最後手段。」饒戈平這樣解釋第五、六、七條與第八條之間的關係。

饒戈平說:「兩岸同胞都是中國人,沒有人比我們更希望通過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反分裂國家法》用法律的形式,把和平統一解決兩岸問題的基本方針提升為國家意志,在全世界面前做出了莊嚴承諾;而且以明確的法律規定:主動提出了維護台海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重大措施,表明只要認同一個中國原則,兩岸就能坐到一起,什麼問題都可以談。這些規定表現出前所未有的包容和忍讓,釋放出促進和平統一的最大善意和誠心。」

「從2005年3月這部法律通過實施以來的情況看,可以說,它很好地發揮了威懾力。

(張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