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定與婚後協定

隨著農曆新年的到來,相信大家也已計劃了不少的“新年大計”。特別是對於準備結婚的新人來說,由於結婚要準備的事情相當多,有些新人甚至提前一年時間已經開始籌備。

除了辦婚宴、影婚紗相等事情外,男女雙方亦需留意要為“結婚後”的事情做準備,當中包括選擇婚後的“婚姻財產制”。那麼具體來說,結婚雙方應如何確定自己所選擇的財產制呢?今天本欄會和大家介紹有關的規定。

婚前協定

《民法典》規定了四種婚姻財產制,包括: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及取得財產分享制。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應透過簽訂一份婚前協定,以確定雙方所選擇的財產制。若果日後出現離婚等要清算財產的情況,就按婚前協定中所選的財產制度分配財產。法律規定,婚前協定須以公證書訂立(由公證員繕立),又或可於民事登記局內訂立。

不過,假如結婚人沒有選擇財產制,那並不意味著當事人便沒有婚姻財產制,即無須受財產制的約束。因為法律是有“候補財產制”的規定。根據《民法典》,所謂候補財產制,是指結婚人在沒有選擇任何財產制的情況下,法律便會推定他們選擇了法定的候補財產制。現時的候補財產制為取得財產分享制。

婚後協定

婚姻財產制是可以變更的。按照《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可以透過婚後協定來更改婚前協定中所選擇的婚姻財產制。換句話說,即使在婚前已確定了財產制,之後仍可透過婚後協定更改成其他財產制。例如:夫妻雙方在結婚前,透過婚前協定選擇了分別財產制,結婚若干年之後,他們透過簽訂婚後協定,將原來的分別財產制改為取得財產分享制。另外,在更改了一次財產制後,夫妻如有需要還可再修改。法律規定對於已訂立的婚後協定,夫妻間亦可透過另一婚後協定把它更改,即在雙方同意下,可透過新的婚後協定再次更改婚姻財產制。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567條、第1578條及第1579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