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司法警察局法 倡警退休可攜槍械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

法案新文本建議屬退休及撫恤金制度者在退休後,又或屬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且供款時間不少於25年者,在確定終止職務後,基於實際工作需求,有權持有、使用及攜帶口徑和類型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工作槍械。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引述政府指,司警刑偵人員在處理有組織犯罪等的大案時,過往或發生警察遭報復的情況。刑偵人員長期從事刑偵工作,為自身及其家庭帶來安全風險,因此,為保障刑事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希望在制度上為其安全提供適當的保障。

何潤生稱,文本中“使用及攜帶搶械”條文與“武器及彈藥規章”對自衛槍均進行規定,政府表示“武器及彈藥規章”是一九九九年法令,未來將對此啟動修法。政府又補充指現時全澳持有自衛槍者共1,900人,多數為警務人員,將不斷加強有關審查,並會愈來愈嚴謹。

文本建議在卓越功績獎方面,新增刑偵人員豁免晉級所需學歷的規定。何潤生引述政府指,對於具有卓越專業素質者、卓越指揮、卓越領導才能的優秀刑偵人員,為了他們的才能不被學歷所埋沒,認為需要有機制讓其展示能力。委員會對此立法目的、方向表示認同。

法案文本建議“醉酒且實際上對職務的正常執行造成了具體影響”亦視為極嚴重違反紀律行為。政府解釋,由於司警人員與一般公務員不同,司警有隨時候命的義務,即使在非辦公時間醉酒,又被上級要求執勤,但卻無法正常執行職務時,就視作極嚴重違反紀律行為,可處以強迫退休處分或撤職處分。委員會認為處理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