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宜實質性地負起抗疫鬥爭責任

昨日是澳門特區政府包車到香港機場接居民回澳最後的一天,旅遊局派出五批共十六輛大巴,從香港機場接回一百二十九人。政府在分兩階段執行長達十五天的赴港包車行動中,累計接回二千零七人返澳。政府至今仍有收到七十多宗查詢,有部分居民選擇留在當地,亦有居民在最後一天才表達回澳意願,但已來不及到香港。由於不少國家和地區的防疫政策變了數次,所有防疫政策都是禁止人員流動對抗疫情,澳門特區政府必須尊重不同地區的防疫政策,尤其是要尊重香港特區政府禁止非當地居民如今的入境防疫政策,不能無止境地接回海外居民回澳,因而從今日起,不再派出車輛到香港機場接回澳門居民尤其是海外留學生。

在此情況下,一方面香港特區政府現時禁止非香港居民入境,而從香港機場到港珠澳大橋,都是屬於香港的境內,因而澳門居民在落機後根本無法轉回澳門;本來此前還可以從香港機場碼頭,以無需入境香港的方式直接抵達澳門碼頭,但由於香港政府已經關閉機場碼頭,已是「此路不通」。另一方面,香港政府已經通知各航空公司,不再為非香港居民辦理前往香港的航班的登機手續,因而澳門居民也不可能乘搭目的地是香港的班機。當然,他們還可循乘坐目的地是內地各機場的國際航班的方式回澳,但必須在入境內地時集中隔離觀察十四天並進行核酸測驗。

因此,本澳「第二波」疫情全是輸入型病例的態勢,可能會到此為止,尤其是將難以發生在各口岸檢測出疑似病例的情況。今後或將會新增確診病例的,就是此前從海外歸來者中,在隔離觀察期間發作的病例,實際上最近幾天的新增確診病例,都是此種類型。至於本土感染的個案甚至是社區感染,從特區政府的掌控力度來看,可能性較低。

但仍有漏洞,除了是本欄昨日所指出的東南亞外僱喜歡群聚活動之外,另一個漏洞更不能忽視,就是正在隔離觀察中者,有幾個不但人違規外出。實際上,治安警察局行動及通訊處處長馬超雄昨日就指出,三月二十七日警方接到市民舉報,懷疑某住宅單位有兩名人士違反家居觀察規定,多次離開住宅單位,警方立即派員到場了解。該單位兩名人士承認曾三次到大廈門口接收家人運送的生活物資,餘時間均沒有離開住宅單位。馬超雄表示,由於二人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已經被送往指定酒店強制隔離。他還指出,到目前共發現七宗違反家居觀察個案。因而他呼籲接受家居觀察人士必須遵守《傳染病防治法》,否則須承擔相關刑事責任。

馬超雄所指的個案尚算情節輕微。而在廣東省宣佈禁止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內的境外人士入境廣東的措施,當晚澳門發生類似「衝關」的事件之後,坊間就有傳說,是因為有一名澳門隔離人士,竟然離家並從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出境,然後從珠海口岸入境珠海的事件,而引發廣東省政府對澳門實施「封關」。盡管事實並非如此,廣東省政府禁止境外人士入境,是執行中央關於遏止輸入型病例,防止疫情「倒灌」的統一部署,但由於特區政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卻承認確實是有此個案,而且也已進行通報聯絡。這宗個案就就絕對不是情節輕微」了,而是屬於刑事範疇的「違令罪」。從案情看,此人可能正在由內地警方及司法機關執行內地法理處理,不會遣送會澳門,因為其在違反澳門法律的同時,也違反了內地的法律,既然其人在內地,就由內地實行司法管轄權。

在內地,不但是刑律比澳門特區較嚴較重,而且對在抗疫中的違法事件的處罰,可能比平時更「辣」。為了保衛來之不易的防控成果,減低境外疫情輸入風險,對出游未報備、返國後隱瞞的個案,絕不寬宥,均立案調查,實行行政拘留,甚至是刑事追究。而對居家隔離期間違反隔離觀察規定的,也一律采取集中隔離觀察措施,幷自行承擔集中隔離相關費用。對不按要求及時申報登記、隱瞞旅行居住或者身體症狀等信息、不服從隔離觀察等防疫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關治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其中有一宗個案與澳門有關。據內地《環球網》報道,一名福建泉州鯉城籍黃姓女子,在經珠海拱北口岸出境到澳門購物,當晚又從珠海拱北口岸入境,並回到泉州其家中之後,沒有主動向當地社區報備。當社區工作人員通知其到指定酒店進行集中醫學觀察後,卻不願接受,並私自駕車離開泉州前往廣東中山。泉州豐澤警方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黃女進行查處。

即使是曾經因在此前審理涉及「佔中」、「反修例」的案例,被形容為「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香港法院,今次也不再仁慈,也不考慮違法者的「人權」,對三名違反香港檢疫令的男子,判處實時監禁,最長三個月。其中首宗違反檢疫令案件的當事人是持香港身份證的成見恭介,被控於本月八日在深圳灣口岸填寫强制檢疫表格時,謊報檢疫地址。三月三十日在法院被判處提供虛假資料罪成立,裁判官批評他一開始就不打算配合政策,行爲自私,罔顧社會安全,白白浪費醫護人員的努力,因此判其入獄三個月。第二和第三宗個案涉及被告黃義强及謝永鈺,在經深圳灣口岸入境香港時,被告知要遵守檢疫令,但兩人很快離港,當時幷未完成檢疫;被入境人員發現後,他們被帶到隔離營接受强制檢疫。主任裁判官於三月三十日判决時表示,案發時香港疫情嚴重,人人自危,謝永鈺爲達自己目的,廢除了醫護人員的努力,因此判囚十天。至于聲稱「想解悶」而違反檢疫令的黃義强,法官斥其心態「自私到極點」,認爲沒有任何酌情處理的因素,判囚六個星期。

內地和香港特區的司法機關對違反與防疫相關法律有關的個案,在定罪及量刑時都比平時交往嚴峻,顯然是以疫情期間適宜類比「緊急狀態」處置,而且香港的法官還在判詞中使用了「行爲自私,罔顧社會安全,白白浪費醫護人員的努力」,或「自私到極點」等帶有「強烈情緒」的語言。不但是要對在疫情期間的違反行為發揮震懾作用,以保衛來之不易的抗疫成果,而且也是為了維護在抗疫的「類緊急狀態」下的法治。

澳門司法機關也有出色的表現,終審法院辦公室和檢察院,日前曾經分別發出新聞稿,公佈了相關情況。不過,與周邊的「進度」對比,可能在「有結果,出成果」方面,卻是慢了一步。可能是各地的司法制度不同,也可能是澳門的個案尚未達到可以刑事起訴的程度,或是雖然可以起訴,但仍按平時日常的程序,進行排期審理。

現在是特殊時期,需要「特事特辦」,優先檢控或審理涉及抗疫期間的違法個案,以達震懾作用,在司法領域堵塞抗疫的「漏洞」,構築更嚴密的抗疫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