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違防疫措施被訴 倘罪成最高判囚六月

【本報訊】檢察院消息,基於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工作的重大公共利益,檢察院加快偵辦涉嫌破壞防疫工作的刑事案件。近期,檢察院先後針對八宗案件提出控訴,案件將依程序適時移送初級法院排期審理。

涉嫌違反醫學觀察防疫措施的七宗案件中,計有五名本澳居民、兩名外地僱員和一名香港居民等八名嫌犯。根據案情,相關嫌犯先後於3月中旬從外地入境澳門,按照衛生當局依法制定的防疫措施,各嫌犯入境後須於指定地點接受為期14天的醫學觀察,然而,上述嫌犯涉嫌違反相關規定,在接受醫學觀察期間,分別以包括外出取貨或泊車等各種不同理由,擅自一次或多次離開觀察措施指定的居所或酒店房間,甚至在酒店房間之內接待他人;其中,一名本澳居民於入境當天擅自離境,一名外地僱員涉嫌在入境時向當局提供虛假住址以逃避檢查,並隱瞞需隔離觀察的情況而如常上班工作,至被警方巡查始揭發事件。

針對八名嫌犯涉嫌違反防疫措施致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行為,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2項和第14條第1款第1項規定,檢察院分別對各嫌犯作出“違反防疫措施罪”的控訴,依照法律,相關罪行依法最高可判處6個月徒刑或六十日罰金;此外,檢察院亦對有關外地僱員加控一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規定和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倘罪名成立,該罪行可判處至3年徒刑或科處罰金。

八宗案件之中,尚有一宗涉嫌惡意弄污政府配售口罩的案件,根據案情,相關嫌犯於路環衛生中心要求更換獲配售口罩時,涉嫌以唾沫和鼻水塗污衛生中心供配售的320個口罩,致該批口罩遭受污染而報廢。

針對嫌犯於疫情嚴峻期間涉嫌毁損公共當局為市民配售的抗疫物資的惡劣行為,檢察院控訴嫌犯觸犯《刑法典》第207條第1款c項規定和處罰的一項“加重毁損罪”,依照法律,相關罪行可判處至5年徒刑或六百日罰金。

目前,防疫工作處於關鍵時刻,檢察院提請市民大眾嚴格遵守《傳染病防治法》,共同抗疫,並及時向公共當局檢舉違反防疫措施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