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審修經屋法 改用途或罰初價四成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修改經屋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會議。羅立文會後表示,已與委員會完成條文討論,會準備最終文本,若委員會之後對最終文本有不同意見便會繼續討論,但相信已討論得“九九十十”。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在會後稱,新文本建議將改變經屋用途的行政違法行為罰款百分比上限,調升至單位最初售價40%。法案同時新增家庭成員每年居住不足 183天,將被行政處罰單位最初售價的 10% – 30%,但委員會討論過程認為罰款百分比過高,因將來經屋售價的定價相對之前經屋修訂案的售價高,以二百萬的樓宇計算,罰款百分之十即是二十萬元,加上經屋將來永遠姓公,即使出售亦要按原價向房屋局出售,委員會認為應通盤考慮,罰則應有調整空間。委員會又認為,不排除出現長者入住安老院、子女長大到外國讀書或家庭不和的情況,建議訂明經屋居住不足 183天為單位空置的情況。政府代表同意有調整空間。何潤生稱,若罰款後不改善,即可解除預約買賣合同,若已“做契”則只能作出行政處罰。

何潤生又稱,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於 2018年,當時思考是為了現時正申請的新城填海 A區經屋單位,過渡條文將作調整,現時討論的修改經屋法法案只會適用於未來的經屋申請,而新城填海 A區 3,011個經屋單位將沿用現行經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