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雙標」,為止暴制亂「添堵」

當地時間11月19日,美國國會參議院不顧中國政府多次強烈反對,通過了所謂的「2019年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強權干預中國內政。此前一天,另一則消息也令輿論譁然——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做出一項判決,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公共安全」條款違反基本法,《禁止蒙面規例》也因不符合人權保護的相稱性原則而「違憲」。一個半月前,10月4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這本是香港向止暴制亂邁出的重要一步,但香港高等法院的裁決無疑阻礙了這個步伐。美國國會參議院和香港高等法院,一個打著「人權與民主」的旗號,一個高呼「違憲」的裁決,都以看似崇高的名義,充當亂港暴徒的幫兇。

面對香港高等法院「越權」的裁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11月19日發表談話。他表示,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我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縱暴遠非一日

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上述裁決是由原訟法庭做出,最終還要經過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25日,香港特區政府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原訟庭的裁定,並指現在香港暴力亂局中有合理必要性應用《禁止蒙面規例》去保障守法公民。

不少香港法律問題專家對《環球人物》記者說,他們對上述裁決並不感到十分意外。2014年,香港發生非法「占中」運動,亂港分子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人在2016年7月被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犯「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和「參與非法集會罪」,量刑時僅僅分別被判以80小時、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監禁緩刑。香港律政司認為量刑實在過輕,一年後,三人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8個月、7個月。但後來三人又上訴成功。

當時法官的理由是,三人為年輕學運領袖,事發至今近兩年,屬於初犯;且三人是真心為自己的政治理念,目的不是為自己或傷害他人,年輕人未必考慮後果,故法庭要比較寬容地去瞭解他們的犯案動機,他們雖魯莽但非十分暴力;此外法庭也認為周永康應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因為他要升學,所以判緩刑。

香港司法部門對亂港分子如此心慈手軟,對維護秩序的警察卻毫不留情。2017年2月14日,香港區域法院判決違法「占中」期間履行職務的7名警察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並須立即收押,刑期長達2年。2014年10月14日晚,幾百名違法「占中」示威者用鐵柵欄、注滿水的塑料障礙物和水泥磚塊設置路障,堵塞街道。次日淩晨,警方動手清除路障,遭遇示威者抵制,其間曾健超向多名警員淋潑糞水和尿液,有明顯的襲警與拒捕行為。但法院認為7名警員涉嫌毆打曾健超。

「修例風波」爆發以來,香港法院的「司法雙標」,實際上為止暴制亂設置了障礙。在非法「占中」運動中被輕判的亂港分子,又在今年的「修例風波」中捲土重來,沖在亂港前線。就在日前,香港沙田裁判法院就一起侮辱國旗案做出判決,被告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玷污、踐踏的方式侮辱國旗罪名成立,但僅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早前有人塗汙美國總領事館外牆,卻被判刑4個星期。

此次香港高等法院裁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違反基本法和《禁止蒙面規例》有關規定無效,判詞看上去旁徵博引、長篇大論,足足有近200個段落,但實際上是無視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迫切要求,對香港行政權處處掣肘。

「司法判決要充分考慮到平衡性」

臧鐵偉的談話為錯綜複雜的法律問題劃出了重點——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關於香港基本法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對其他條款也可以解釋,但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准。

臧鐵偉在談話中,詳細說明了《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原因。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在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24次會議做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授予行政長官一項權力,即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說,簡單來看,中國內地和香港地區的司法分屬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加上「一國兩制」賦予香港高度自治權,所以中央和香港在司法層面的關係有一定的特殊性。基於這個原因,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中央基本不會理會香港行使司法復核權,只有在觸及到重大國家利益時,才會作出必要表態。「但是,香港司法權的要害不在於普通法的一般性適用,而在於司法復核權的無節制擴張。通過對基本法的普通法化解釋以及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淩駕性’適用,香港法院回歸以來實質性構建了一種無所不包的司法復核權,可以對特區立法權與行政權進行淩駕性的司法性審查,造成一種打破權力平衡的‘司法至上’。」

從法理上來說,本次香港高院的裁決違反了「相稱性」原則。「司法判決要充分考慮到平衡性。」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主席顧敏康說,《禁止蒙面規例》並沒有剝奪香港市民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但是如果遊行者蒙面,並肆無忌憚地進行暴力行動,那就是犯罪,「香港高院的裁決,明顯是偏袒了蒙面暴徒,助長了暴徒的囂張氣焰。」

「司法有保證社會秩序的整體職責,這是全世界的普世價值。」田飛龍說。2011年倫敦騷亂,英國法官對騷亂參與者施以重刑,當時甚至引起判決過於嚴苛的爭議。「但他們不會考慮在嚴重社會秩序危機面前,還去偏袒抗爭者權利、挑戰政府的管治權威。從這一點上來說,香港法官是非常不稱職的!」

「普通法系有一個遵守先例的習慣。」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說,香港回歸以來,很多司法判例一直沿用至今。「試想,如果這次的高院裁決形成判例,那麼以後警方執法會增加多少警力?有些案件根本就無法破案了。因此,如果這件事情聽之任之,不光是對當前止暴制亂非常不利,還會在未來長期形成非常嚴重的後果!」宋小莊說,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表態來得非常及時。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實際上是切中了香港問題的要害。

「吳嘉玲案」「莊豐源案」深刻影響居港權

《環球人物》記者向所有受訪專家都提到這樣一個問題:在香港回歸後22年間,有哪些標誌性案件的司法判決影響深遠?他們幾乎不約而同地說到了兩個案子:「吳嘉玲案」和「莊豐源案」,這兩個案子都關係到居港權,影響了香港發展的方方面面。

全國人大對香港基本法迄今共五次「釋法」,首次釋法即1999年對「吳嘉玲案」判決的釋法。當時一名女子在內地生了兩個孩子(其中一名為吳嘉玲),而她並不是香港居民,當她後來在香港住滿7年,成為香港永久居民。1999年1月,終審法院判決兩個孩子也取得港人身份。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喬曉陽回憶此案時說:「當時特區政府算了一筆賬,按此判決,內地將有167萬人可以成為港人。那時候香港才600萬人,一下子進來167萬人,想想香港社會的壓力會有多大。」時任香港行政長官董建華向國務院寫報告反映終審法院判決後特區面臨的問題,要求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的要求。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明確只有成為港人以後所生的子女才是港人。

另一樁涉及居港權的典型案件是「莊豐源案」。莊豐源的父母均為中國內地居民,莊豐源的祖父在1978年從中國內地來到香港定居。1997年9月,莊豐源的父母持雙程證來到香港探親期間誕下莊豐源,他們返回內地後,莊豐源留港與祖父母同住。按照當時香港《入境條例》,莊豐源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入境事務處提醒其祖父,遣返莊豐源。莊豐源祖父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了訴訟。經過一系列法庭交鋒,2001年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相繼裁定莊豐源勝訴。這一案件讓「雙非父母」(父母均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均能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在終審判決前,香港特區政府曾請求香港終審法院根據香港基本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但終審法院沒有採納。在終審法院宣佈維持原判的第二天,喬曉陽就表示,「莊豐源案」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宋小莊說,「莊豐源案」給香港社會帶來了一些影響:「由於當時內地二孩政策尚未放開,香港醫療條件很好,小孩一出生就能獲得居港權。‘莊豐源案’後,內地赴港生子孕婦逐漸增多。因此,這個司法判例給後來幾年香港的資源配置帶來巨大壓力。」

全國人大釋法趕走了「獵鷹公司」

全國人大在2004年就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在2005年就行政長官任期問題,又進行兩次釋法。後來,2011年就「剛果(金)案」進行了第四次釋法。這次釋法的背後,是國際金融鬥爭的腥風血雨。

2008年4月,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鐵)同剛果(金)政府訂立合作協議,中方以在該國的基建投資換取雙方合資開採當地礦產。合資者包括中鐵在港註冊的三家子公司,中鐵也在香港上市。根據協議,中鐵需向剛果(金)政府支付2.21億美元的採礦「入門費」(內地稱准入費)。5月,中鐵子公司就被美國一家基金公司(簡稱FG)告上法庭,第一被告是剛果(金)政府,中鐵和三家子公司位列第二至五名被告。

FG專門以收購「不良資產」、追討債務為生,之前曾收購前南斯拉夫一家公司的債權轉讓書,欠債者正是剛果(金)政府。FG聲稱中鐵各公司擬支付的「入門費」,已經構成了剛果(金)在港資產,其中債務部分應直接歸還FG。香港高院法官批准了FG的單方面申請。剛果(金)政府接到傳票後,以享有主權豁免,香港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要求原訴庭中止法官命令。

這裏的主權豁免,涉及兩種國際豁免原則。絕對豁免認為主權國家之間是獨立平等的,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無論其性質如何,均應享受豁免。限制豁免是將國家行為加以區分,主權行為、管理行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為、商業行為不能得到豁免。中鐵對剛果(金)的投資屬於商業行為,按照限制豁免原則,不能得到豁免;按照絕對豁免原則,可以得到豁免。「中國內地奉行絕對豁免,香港奉行西方國家主張的限制豁免。」宋小莊說,在這一背景下,主審「剛果(金)案」的法官分成了絕對派和限制派,爭論的焦點是香港特區到底應該服從國家的外交政策,還是沿用港英時期的政策。

「假設這一問題處理不好,香港很有可能成為西方‘獵鷹公司的提款機’。」宋小莊說,西方有一些像FG這樣專門低價收購「不良資產」的「獵鷹公司」,「它們希望中國內地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和一些國家承擔連帶責任,替他們承擔債務。也就是說,他們可能用1%的錢收購‘不良資產’,通過起訴,要讓你100%還回來。他們就是想建立這樣的司法判例!」

這樣的司法判例無疑會讓全球的「獵鷹公司」蜂擁而至,到香港尋找「獵物」。而香港如果被這樣的「獵鷹公司」盤踞,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將岌岌可危。「瞭解的人都知道,‘剛果(金)案’的一審和二審都是有驚險的,甚至二審過後,不少法律專家都認為我們要輸了。」宋小莊說,雖然「剛果(金)案」一波三折,但在各方的關注和推動下,尤其在外交部的努力下,結果還是好的。2011年6月8日,香港特區終審法院5名法官以3 :2的比例做出多數判決,指出在本案中,香港法院應否採取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根據香港基本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2011年8月26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因香港對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故此香港特區須跟從中央人民政府,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絕對外交豁免權」。關鍵時刻,全國人大的釋法幫助香港趕走了「獵鷹公司」。

「你到底要效忠誰?這難道需要磨合嗎?」

全國人大的最近一次釋法發生在2016年。那段時間,在香港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和議員宣誓過程中,一些參選人以及候任議員公然煽動「港獨」以及「港獨」性質的主張。個別候任議員甚至在宣誓儀式上公然侮辱國家和民族,嚴重破壞宣誓儀式。本次釋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進行的,在2016年11月7日全票通過。

這一次釋法,涉及國家重大原則性問題。其中,「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就上述內容進行宣誓,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這一次釋法,強調的是公職人員的國家觀念。國家觀念,不應該只在香港公職人員中得到認同,同樣適用於全體港人。

「在香港,一直有‘磨合論’的說法。但我們首先要清楚,什麼是能‘磨合’的,什麼是不能‘磨合’的。」宋小莊說,「舉個例子,在加拿大魁北克省,用的是大陸法系,而其他省份是普通法系,難道要磨合嗎?兩種法系在細節上是永遠不能完全磨合的,但是對加拿大國家的效忠,必須是一致的!」他認為,即使在普通法系裏,也有效忠觀念的,「那麼,你到底要效忠誰?這難道需要磨合嗎?」

「講理的部分是可以磨合的,但權力和立場是不能磨合的!」田飛龍在和香港法學界業內人士交往時,感受到英美等國深刻影響了香港的法學理念,他們為香港精英提供法律教育,又提供交流機會。「香港法學人士往往在英美接受教育,在香港本地做執業大律師,一直到他們做到法官,可以說和中國內地的法學培養、教育沒什麼聯繫。這樣一來,即使香港基本法放在他們那裏,他們也是將上面的東西為我所用,朝自己的方向解釋。」田飛龍特別強調,「很多香港法官幾乎不看基本法的中文本,只看英文本,從來不看全國人大的釋法決定,只看英國的司法判例。而中央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原則和立場,是不能磨合的。必須對他們強調,要用中央的方式理解,千萬不能用英文理解的方式。」

任何事情都有它的兩面。顧敏康說,這一次香港高等法院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的裁決,造成了一些負面的輿論影響,但也提供了一次良好機遇。「以前我們也提過,要將中央與香港的司法關係理順,但觀點總是有反復的。這次是個好機會,將香港法院有沒有違憲審查權、有沒有權力解讀香港基本法和如何解讀香港基本法等等,逐一理順。」

(楊學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