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一般性通過 司法官培訓制度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修改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案。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時表示,法案主要有五方面的修改:第一,在完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要件方面。具備法學士學位為投考司法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其中一項要件。法案建議明確規範有關法學士學位須為期至少四個學年,且課程須包括在澳門特區履行司法官職務所需的基礎科目。同時,亦建議投考人在取得法學士學位後,尚須具備至少兩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工作經驗;第二,在優化錄取進入培訓課程及實習的甄選方式方面。法案建議增加不具淘汰性質的專業面試。;第三,在完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內容方面。法案建議課程階段的內容須包括法律理論與實踐培訓、專業資格的司法培訓及特別補充培訓。同時,法案建議為實習員增加一項服從義務,規定實習員應根據司法官職務的尊嚴作為其行為操守。如實習員明顯表現出無心向學或行為有悖於司法官職務的尊嚴,可被科處開除處分;第四,對於完成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及格的投考人,法案建議在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前,先以為期三年的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第五,對於沒有參與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人士,其中一項任用要件為實際從事須具備法學士學位的職業至少五年,法案建議改為十年。

議員宋碧琪認為司法官培訓課程准入門檻提高,或會導致報讀人數減少,政府必須重視司法官人數不足;議員張立群認為司法官的工作直接或間接影響市民利益,提升司法官質素較數量更重要。

張永春回覆指出,提升准入門檻與本澳缺少司法官兩者不存在矛盾。強調司法官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職位,對於人員的挑選及培訓是以最嚴格標準去做,所以法案建議“投考人在取得學士學位後,尚須具備至少兩年在澳門特區的工作經驗”。他補充,由於現時不少讀完法律的學生便可投考司法官,但聽取了法律界意見後,投考人除了學歷,其社會經驗,人生歷練都好重要,為此,建議尚須具備至少兩年在澳門的工作經驗,但不一定是法律方面的工作經驗。

張永春又指,司法官是十分重要的工作,過往每屆都有逾百人投考,但只招收十至二十人,投考人的學歷、其它方面都要達到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