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法治省思

2月24日,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决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衆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文簡稱「决定」)。决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爲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

我國目前形成了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爲核心,以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爲補充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爲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非法獵捕、殺害、利用野生動物,輕則面臨行政處罰,重則可能觸犯刑法。刑法規定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非法狩獵罪」,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

但是,在現實中,非法利用野生動物仍屢禁不止,幷産生嚴重後果。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與17年前的非典疫情都起因于野生動物的不當利用。這提醒我們,從公共健康保障角度講,不當利用野生動物的巨大風險及其導致大規模疫病傳播的可能性需要得到社會各界的足够重視。

非法利用野生動物現象仍然存在,既有執法不力的因素,也有立法本身的原因。後者應引起更高程度的重視。這其中,保護範圍過窄,人工繁育制度不完善,名錄製度不健全,關于禁止濫食野生動物的規定模糊不清,以及管理體制方面的問題,都亟待在進一步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過程中進行解决。

突破「三有」標準 擴大保護範圍

野生動物同時具有生態屬性和資源屬性。20世紀80年代,我國在制定野生動物保護法時,更多地强調野生動物的資源屬性,側重對作爲資源的野生動物的利用。

隨著野生動物保護的必要性與緊迫性日益凸顯,2016年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在立法目的中删除了野生動物利用方面的內容,確立了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從獵捕、交易、利用、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等各個環節作出了規定。明確「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這在立法理念上與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環境保護法確立的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原則一脉相承。

修改後的法律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在保護範圍上,野生動物保護法將保護範圍限定爲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以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這使得大量的非珍貴瀕危、非「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難以得到應有的保護。

在進一步修法過程中,應重視非珍稀、非「重點」野生動物的生態價值,實行「一般保護與重點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將野生動物的生態價值作爲確定法律保護範圍的基本依據,以生物多樣性保護爲主旨,對野生動物提供普遍保護,推動生態系統整體保護法制的完善。通過突破「三有」保護標準,擴大保護範圍,從而更爲有效地保護野生動物,同時有助于避免因野生動物的不當利用導致的大規模疫病傳播等問題。

加强規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

理論上講,科學合理的人工繁育可以擴大野生動物物種種群數量,起到保護目的。然而,由于對以商業利用爲目的的人工繁育活動規制不足,野生動物利用仍存亂象。

在現實中,對野生動物製品的非理性需求與消費,使得商業利用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可能獲取高額利潤,甚至使得商業利用成爲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最重要動因。這在很大程度上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進一步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過程中,可從生態系統保護、物種保護和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等角度,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加强規範,進行區分目的的全方位管理。

目前,我國主要依托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名錄製度,同時輔以其他措施,開展野生動物利用管理。

建立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動態調整機制是一條可行的出路,也是在目前野生動物管理框架下效率較高的解决方案。

科學合理的調整機制尤爲關鍵。在進行調整時,可以主要根據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需求,充分考慮生態系統、物種和生物遺傳資源等方面的因素,基于現有的制度資源,如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的定期評估機制,縮短評估周期,豐富評估內容,將評估結果作爲調整名錄的重要考慮因素。

另外,需將目前國家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分別制定的野生動物保護名錄進行整合,在此基礎上制定統一的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幷對名錄適時調整。

形成野生動物管理的有效合力

長久以來,獵奇、炫耀和幷不科學的營養觀,助長了一些人食用野生動物。再加之商業利益的裹挾,實踐中,有效保護野生動物難度較大。

爲此,制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專門規定,充分考慮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公共健康安全等因素,劃定一條明確的禁食「紅綫」,方可遏制亂象,實現野生動物的有效保護。

此次通過的「决定」,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有助于依法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這也爲進一步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在禁止濫食方面的規定打下了基礎。

在管理體制層面,我國目前野生動物管理主要涉及林業草原、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這些部門的職責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甚至衝突。有些主管部門存在監督與管理職能合一的情形,出現了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的情况,影響法律的有效實施。

建議將制定政策與立法的管理職能與督促政策與立法落實的監督職能相分離,厘清有關部門在野生動物管理中的職責,加强有關部門在立法和執法中的協同配合,同時注重應急制度的嚴格落實和社會公衆的有序參與。唯有如此,方可形成有效合力,推動野生動物管理工作有效展開。

(于文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