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國安法發揮實效 須建立強力執行機制

【新華社深圳6月15日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鄧中華15日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要制定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要想發揮實效,關鍵要按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建立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包括明確國家安全的中央事權屬性,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並賦予其必要的權力。

15日,「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30週年」國際研討會在廣東深圳、香港與澳門通過視頻連線形式同步舉行,內地、港澳及外國專家近200人與會。鄧中華在會上致辭時作上述表示。

鄧中華表示,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特區負有主要責任,這方面的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和司法工作應當也必須由特區去完成。但中央也應當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特區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

「當然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的,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也不會影響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鄧中華說。

鄧中華表示,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是落實全國人大決定提出的明確要求。中央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

鄧中華指出,特區政府也要設置相應機構,不僅在決策層面要建立權威、科學的決策機構,負責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形勢,制定相關政策,推進相關工作,還要在執行層面充分發揮好本地執法、檢控、司法機構的作用,設立專門部門,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處理國家安全方面的事務,辦理有關案件。

「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都需要擁有必要的權力。」鄧中華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需要賦予相關機構和人員必要的執法權和司法權,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以確保他們能高效履職盡責。同時,立法還應明確執法過程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

鄧中華表示,中央在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應當與特區的相應機構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並在日常工作中加強信息、情報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