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機構的兩種「可能」

5月28日,北京以絕對票數通過「港版國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决定》)。該决定第四條明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强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加强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事實上,自「港版國安法」草案出籠之時,外界的各種猜測與質疑便不絕於耳,而隨著塵埃落定,它所激起的浪花依舊未曾减少,甚至成爲中美博弈的又一個引爆器。但是,無論這些反對聲音出於什麽立場,基於什麽邏輯,恐怕都很難再打動北京的「初心 」了。

接下來,最爲重要的一點恐怕就是這「第四條」,即香港國安機構及其執行機制的建立與運行方式。事實上,在北京拋出「港版國安法」之前,鑒於香港社會局勢的動蕩,輿論早已出現有關香港國家安全機制的討論,尤其是在修例風波之後,政治空氣的變化已經讓觀察者確認「國安立法」和國安機構設立已勢所必然。

而粗略來看,香港國安機制的建立也不外兩種方式:其一,香港自行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職能機構;其二,由北京政府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分支機構,更直接說就是由國家安全部設立香港分支,如同內地接受「垂直領導」。

對於前者,這可能是香港朝野當下最好的選擇,只是考慮到當下香港激進力量乃至泛民力量的龐大反對聲浪,以及既往港府的「消極」姿態,想要平平靜靜地推動香港政府主動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機構幷不現實。事實上,「港版國安法」通過前夕,5月27日香港立法會僅僅是恢復「國歌法」二讀,便立即遭遇了反對派的抵制。可以想見,香港政府建立國家安全機構有多麽困難。

不過,退一步說,「第四條」明確載明,這是「應當」行爲,也即是說帶有强制性色彩,而非港區政府的自選動作,所以香港政府設立專門國安機構是必須要做的,沒得妥協,更加不是可以討論的。

事實上,之所以說這對香港來說是最好的選擇,是因爲特區政府自行設立便能自己掌握這支安全隊伍,也保留了執法主動權(不管嫌犯是否在港受審),進一步則體現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地位。這無疑對於穩固香港社會和投資者信心而言是極爲有利的。

對於後者,這恐怕是香港最不願意看到的景象,當然,從法律來講,也不必過於焦慮。

按北京想法,如果是北京發現香港即便在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後動亂依舊,破壞國家安全甚至從事顛覆活動的情况沒有得到根本改善,那麽毫無疑問,北京會按照「第四條」繼續出手,直接在香港設立國安分支機構,類似於內地方式。

這一形式無疑將使得大陸在港機構由原來的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之外增加一個「國安部駐港分局」或者「國安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其對香港社會的心理衝擊勢必短期內增大。

與香港自己設立國安部門相對,「第四條」規定,這種選擇是「根據需要」的可選動作,幷不是必然發生的;而一旦設立,那麽不僅將啓動一系列規例的制定,尤其是關於內地人員在港執法權限的規定,而且在表面上,也會對香港「高度自治」的形象有所影響。

不過,正如學研社陳凱文一年前所說,中央在港建立國安部的分支機構,其實幷不違憲。中央只需依照《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成立前征得香港特區政府同意,幷經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即可。至於工作人員擁有偵查和搜捕權力,則須特首根據《公安條例》第40條所賦予的權力,借命令授權警務處處長,以書面方式委任他們爲特務警察賦予其香港警察職責、權力、保障及豁免權即可。

事實上,正如人們所熟知,港英時期,香港號稱東方「諜都」,各種政治勢力在這一情報彙集中心都相當活躍,港英政府自然也不例外。1995年也即香港回歸前夕解散的香港警察政治部便是這樣的存在。根據公開資料,這一下轄情報部和保安部兩部(兩部下設行政、行動、情報及支援4分部)的龐大機構一度用於1,200多人編制,其表面上隸屬於皇家香港警務處刑事部,但實際上聽命於英國軍情五處第二處,主要擔負反間諜及收集情報等多類特殊職責,六四時期參與黃雀行動,工作人員薪資直接由英國政府撥付。

鑒於此,香港社會完全沒有必要更無理由對北京强化維護國安而耿耿於懷。

(穆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