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司回應設立中央駐澳國安機構說開去

在抗疫鬥爭過程中,特區政府發言人制度似乎是被暫時擱置,行政會發言人也較少亮相,其部分功能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代行。行政長官賀一誠似乎是有意在這次抗疫鬥爭中觀察及物色人才,接任新聞局長及特區政府發言人。果然,在協調中心「發言人群」中表現出色的陳露脫穎而出,被賀一誠任命為新聞局長。但是否也遵循舊例,兼任特區政府發言人,卻仍然「前景未明朗」。不過,陳露仍然以新聞局長的身份,出席協調中心舉行的記者會,並繼續作為發言人之一發言,與此前也是協調中心成員的前任新聞局長,在後期逐漸淡出「發言人群」形成鮮明對比。按照新聞局長兼任政府發言人的國際慣例,陳露總會有可能是特區政府發言人,全面承擔起政府「政治化妝師」的角色及責任。

另一個新氣象,是曾經因為抗疫而暫時「失聲」的特區政府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在新任新聞局長就職展示政府「政治化妝師」機制恢復正常運轉後,也在最近一次行政會結束後,召開記者會介紹這次行政會的內容,包括完成討論《修改〈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行政法規草案,完成討論《電子政務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及完成討論《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等。似乎是回复正常軌道。這也顯示,隨著抗疫鬥爭與復工復產進入常態化管理,尤其是與廣東省接壤的口岸逐步有條件開放通關之後,澳門特區的日常運轉,也已進入常態化。

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執行全國人大會議的授權,制定「香港國安法」,在澳門特區也成為群眾熱議的話題,因而在當日的記者會中,有記者向張永春發問,澳門特區政府會否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加辣」,以及中央會否在本澳設立國安機構?

記者們有此發問,並不出奇,因為這也是部分澳門居民也在關心的問題。因此,他們的發問是職責所在,即使是天馬行空也無妨。實際上,雖然澳門記者不象香港、台灣地區的同行們那麼勇猛,但也有出色表現,有時會提出一些「刁鑽」的問題,並希望特區政府能夠提高公開透明度,以保障民眾對政府決策的知情權及監督權。但在過去的一段較長時間內,有關主事人將記者視為「洪水猛獸」,不但拒絕回答記者的提問,即使是有所回應也是言不達義的「偽術語言」,而且還時時處處在記者與行政長官及相關官員之間修築「擋火牆」,完全隔絕政府與群眾之間的「魚水關係」,成為澳門特區成功踐行「一國兩制」的一項缺失。

而日前張永春也遇到了較為「刁鑽」的問題,但張永春並沒有迴避,而是勇於面對,並以實實在在的「藝術語言」,作出正規性的回答。他指出,本澳雖然已於二零零九年就《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但還是有必要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法律制度,包括實體法規定和程序法的完善等。至於會否設立中央駐澳國安機構,張永春則指須由中央政府決定,暫時未有進一步消息。

張永春還表示,澳門特區政府正從多方面研究透過何種立法方式完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包括就罪狀訂定、執法程度及執法機關等多方面作總體考量。他還指出,完善國安法的工作並非最近才提出,而是一直進行當中。又認為有關工作非常重要,需要加快進行。但目前未具備條件向社會作介紹,將待修法方案出台後,再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這個回答,就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域上,準確地對應了「將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論述。實際上,有關是否在澳門特區設立中央駐澳國安機構的問題,這是屬於中央的權力,澳門特區不能越俎代庖地替代回答,因而張永春回應說這須由中央政府決定,這是標準的答案。由於並不迴避而且回答得簡明準確,而不是過去那種顧左右而言他甚至以「語言偽術」來應付塞責,就能不但是在語意上而且還是在作為中,都維護了中央政府的事權。

而在是否對《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加辣」的問題,這是由澳門特區自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責任,因為是屬於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張永春則侃侃而談,不但是明確地表示將會進一步完善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而且從實體法到程序法,從罪狀訂定到執法機關及執法程度,層層鋪墊展開。展現了對相關情況的高度掌握及自信,而不是「說了等於不說」的「冇料到」。

其實,按照國家體制,國家安全立法是屬於中央的立法權。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單一制的國家,都是如此。這就像香港和澳門的《駐軍法》,都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亦即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制定那樣。但因為在起草香港基本法的過程中,遇到「六四事件」,為安撫香港人心,而決定將此中央立法權下放給香港特區,授權香港特區自行立法。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也採用了同樣的授權方式。在這裡,因為是中央授權特區立法,因而中央仍然擁有此權力,如果特區未能立法,中央就可以行使此權力。在香港已經無法自行立法的情況下,中央就決定執行本來就是屬於中央的立法權,這就是「香港國安法」立法的來歷。但是,香港特區仍然需要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憲政責任,為維護國家安全自行立法。估計,在「香港國安法」的有力震懾之下,香港特區立法的阻力將會減少。這樣,中央立法與特區立法雙管齊下,「雙劍合壁」,就能夠充分發揮維護國家安全的作用。

而在澳門特區,由於已經完成了憲制責任,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因而也就不會有全國人大或授權常委會立法的問題。既然如此,一些記者提出的「中央會否在本澳設立國安機構」的問題,就不會存在。因為澳門特區的立法,是無權作出「在本澳設立國安機構」此類決定的。

但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工作,並不能就此而「止步」。畢竟,《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而制定,而在當時,尚未有習近平主席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及「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諸種因素。而且必須注意的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原來以香港為基地的各國間諜機構或對中國內地進行「顏色革命」的非政府機構,在被迫撤出香港後,為了繼續立足於最接近中國內地的地方,可能會轉移到《維護國家安全法》相對寬鬆的澳門特區。因此,張永春所說的進一步完善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就很有必要。

其實,行政長官賀一誠從北京列席全國人大會議回澳後,就宣佈要進一步補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就表達了澳門特區政府的應有態度。當然,澳門的情況與香港有別,因而還是立足於澳門特區依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授權,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及「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諸元素,還有這次疫情凸顯的「生物安全威脅」,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尤其是可能會有原在香港的威脅國家安全的機構轉移來澳門安營扎寨的可預見情況,進一步完善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就極有必要。但這是由澳門特區自行進行,而無需全國人大介入。

當然,澳門特區政府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還是有必要參考「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邀請澳門中聯辦主任出任其顧問。這並不等於是在澳門設立中央國安機構,但又能加強中央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與澳門特區政府及其維護國家安全機制的聯繫,更好地體現「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政治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