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外僱法細則十月生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第10/2020號法律《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已於7月6日公佈,並將自10月5日起生效,該法律規範擬來澳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居民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從澳門以外入境方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但續期情況除外,故特區政府制定法規,為配合上述法律規定而對相關申請程序作出修訂,主要是調整須提交的文件,以及新增規定在交妥相關資料後,治安警察局可發出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代廳長黃劍虹表示,外僱申請流程遞交資料無變,只是因應法律修改法規,增多了入境憑證,僱主或職介所提交相關資料,通過證實及審批後會即時發出入境憑證,相關人士入境時向口岸工作人員出示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