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通則增過渡規定 立會二常會簽意見書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3日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會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表示,委員會已簽署意見書,將安排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文本建議生效日期為2021年9月1日。

他們指出,文本的第三條“牟利學校和不牟利學校”,文本建議明確規定不牟利學校在全部註銷執照前,辦學實體不可移走在申請辦學時提交的財產清單所載的學校財產,以及在學校開辦之後增加的學校財產;同時,亦規定該等學校財產必須用於學校本身。最後文本新增“過渡規定”,以處理在法律生效前已運作的學校沒有條文所指的學校財產清單的情況。陳澤武稱,現有全部六十七所私校已向教青局提交20182019學年的會計賬目。另外,涉及第三條的違法行為與學校運作無關,故在繳付罰款的條文中,新增了規定辦學實體不可使用學校財產繳付因違反該款而被科處的罰款。

另外,文本建議教青局可直接或藉第三人暫時介入學校的運作,規定辦學實體須償還教青局墊支的財政資源,委員會提出,若辦學實體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狀況,如何有能力償還?最後文本建議新增“強制徵收”的規定,辦學實體須在教青局所定的期間內履行所指的償還義務。若不履行,則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文本又建議,若學校所犯的行政違法不嚴重時,例如校董會出缺要重選時,倘若30日內未完成就屬行政違法。只要不造成嚴重後果及累犯,都屬於勸誡,勸誡旨在“對於履行義務時存在不合規範情況,給予糾正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