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和平方式啓動條件及任務目標再解讀

台海形勢波詭雲譎之際,2020年5月28曰,大陸舉行《反分裂國家法》實施15周年座談會,正告「台獨」是絕路一條,以身試法必遭嚴懲,發出了更加注重運用非和平方式反「獨」促統的明確信號。

2005年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規定了推動國家統一的「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和「非和平方式」兩種路徑,並以和平統一爲優選方向。但15年來,兩岸在共議統一上鮮有實質進展。

2016年民進黨執政後,更是拒絕承認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全面推進「台獨」,制定地方法規堵死兩岸政治談判的通道,再加上美國以「極限施壓」方式介入臺灣問題,兩岸和平統一前景受到前所未有挑戰,以何種方式推進統一進程面臨變軌或雙軌驅動的抉擇。

如何理解啓動非和平方式的三種情形

《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了以非和平方式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種情形一一「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這三種情形內涵充實,邏輯周延,但由於表述的原則框架性,外界解讀存在一定差異。

大陸方面,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國家安全政策委員會高級研究員楊承軍的觀點,他認爲,對台軍事行動的6項觸發條件,包括台當局公然宣布「獨立」時;台當局組織「獨立公投」使袓國面臨分裂時;台島有外軍部署時;台重啓核武研發時;台軍使用軍事手段攻擊大陸時;島內發生大規模動亂時。

這6項無疑是啓動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的重要條件,但遠遠涵蓋不了三種情形的全部,比如「台獨釋憲」、臺灣當局與外部勢力訂約或結盟、臺灣發展除核武器之外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以及兩岸和平統一的可能性事實上喪失等。

臺灣方面,防務部門送交立法機構的「2017年大陸軍力報告書」指出的7種可能時機,包括臺灣宣布「獨立」;臺灣明確朝向「獨立」;臺灣內部動蕩不安;臺灣獲得核子武器;海峽兩岸和平統一對話的延遲;外國勢力介入臺灣島內事務;外國兵力進駐臺灣。

與楊承軍的版本相比,主要判斷基本一致,包括臺灣宣布「獨立」、造成事實上的臺灣「獨立」、臺灣擁核、外軍進駐臺灣、臺灣內亂等。但也有不同之處,如楊承軍認爲臺灣若使用軍事手段攻擊大陸會觸發非和平方式,民進黨當局則未提,或許其排除了「主動攻擊大陸」的選項。另外,民進黨當局認爲外國勢力介入臺灣島內事務、兩岸協商統一延遲等也會引發大陸啓動非和平方式,但這裏同樣也有不少缺項和模糊空間。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彭維學早在該法出臺之時就已作了分析,采用非和平方式或其它必要措施的3個前提是很明確的,如果列出100項具體條件,可能它(臺灣)還會提出101項,所以不可能一一列出。

正是由於大陸對《反分裂國家法》具有單方面的解釋權和實施相關行動的決心能力,從而對島內「台獨」分裂勢力及外部勢力干預構成了較大的法理震懾。

這些年,儘管蔡英文不斷推動「台獨」,但仍聲稱以「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關係,不敢以法理方式宣告「臺灣獨立」,不敢將「兩國論」入憲,更不敢引入外部勢力軍力入台。美國雖然不斷侵蝕和掏空「一個中國」政策,但也未針對中美建交三原則,即「斷交、撤軍、廢約」做出實質性的反向突破。

《反分裂國家法》有無必要修改

由於法律條款表述上的籠統及彈性,再加上目前形勢下大陸對臺灣的實際法律管轄還存在難度,民進黨當局據此認爲有空子可鑽,采取漸進方式來推進「台獨」。而外部勢力也扛著自行定義的「一個中國」政策發展與台實質關係。

如蔡英文公然鼓吹「中華民國臺灣」已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算不算是「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的一個「名義」或「形式」?民進黨當局「修法」以高門檻審查和「公投」阻斷「兩岸政治議題協商」,這算不算是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美國方面不斷炮製涉台法案,一些條款內容視臺灣爲「國家」、將美台關係「外交化」,這嚴重觸犯了「一個中國」政策底綫。

又如「2019年臺灣邦交國國際保護及加强倡議法案」(簡稱「臺北法案」),稱「臺灣是擁有2300萬人的自由、民主、繁榮的國家」,並且以「總統」頭銜稱呼蔡英文。再進一步說,假若美國以「打擦邊球」的形式派遣軍事力量進駐臺灣或其管轄島嶼,或者與臺灣簽署具有官方性質的協議,這算不算「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大陸法律界和戰略界的一些人士呼籲應進一步將《反分裂國家法》相關條款予以明晰化,以法理反「獨」應對法理「台獨」,壓縮「台獨」分裂勢力的活動空間,也給外部勢力劃出更明確的政策紅綫。

軍事科學院退役少將羅援即認爲,《反分裂國家法》從制定到現在已經15年,形勢和具體情况已發生重大變化,要與時倶進,將一些條款進一步細化或修改,否則「台獨」分子仍會不斷以打「擦邊球」的形式肆無忌憚地挑釁國家統一,侵蝕我們的底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認爲,鑒於非和平方式適用情形仍然較爲原則和框架性,具體操作上需要人大釋法或制定細則予以明晰化,以法治方式保障非和平統一的順利完成。

另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爲並無修改必要。中國政法大學臺灣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馮霞今年兩會期間受訪時表示,大陸法系成文法的特點就是「不能制訂得太死,需兼顧包容性」,《反分裂國家法》15年來對反「獨」促統能一直發揮積極作用,就證明其立法價值,沒有細化的必要。

她進一步解釋,《憲法》《反間諜法》《保守國家秘密法》《刑法》《國家情報法》《網絡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密碼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等都有保護國家安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條文在其中。針對輿論關注的如何懲治分裂國家的行爲或相關行爲人時,她認爲,可以用《反分裂國家法》《刑法》或其它相關法律加以制裁。以《刑法》爲例,在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明確規定了「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間諜罪」「煽動分裂國家罪」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等。

當前,台島「法理台獨」以及外部勢力運用國內法長臂干涉臺灣問題的風險加劇,另外,與臺灣方面相比,大陸的涉台法律總體上還處幹「政策爲主,法律爲輔」的狀態。

爲加强「以法制獨」「以法促統」,不管《反分裂國家法)是否修改,豐富完善涉台法律體系非常迫切。

各方意見反映,反對和遏制「台獨」的手法應更加細化和具可操作性,如從微觀角度制定一部「反‘台獨’條例」,與宏觀層面的《反分裂國家法》形成配合,從而更加精准地懲治「台獨」分裂活動和極少數激進「台獨」分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反分裂國家法》實施15周年座談會上發言時表示,面對錯綜複雜的內外形勢,我們必須牢記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初心和使命,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署安排,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制度,這透蘇出了大陸正在推進充實完善涉台法律體系的信息。

非和平方式達成的任務目標是什麽

從《反分裂國家法》相關條款表述來看,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的目的是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反分裂的題中之義,是維護和平統一前景的必要條件。但如果光從行動及目的的關聯性分析,這一條款是應激性和防守性的。

《反分裂國家法》是大陸對台大政方針之「不承諾放弃使用武力」的法律體現,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理解非和平方式及「不承諾放弃使用武力」要有新的視野。

2019年1月2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兩岸中國人要順應歷史大勢,共同推動兩岸和平統一進程。他同時還强調,不承諾放弃使用武力,針對的是外部勢力干涉和極少數「台獨」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動,絕非針對臺灣同胞。由此可見,大陸認爲和平統一是解決臺灣問題的段佳選擇,但實現統一目標的方式是兩手,一手是和平手段,一手是作戰等非和平手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在《反分裂國家法》實施15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也指出,始終堅持做好以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方式應對外部勢力干涉和「台獨」分裂活動的充分準備,目的是從根本上維護祖國和平統一的前景、推進祖國和平統一的進程。

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李作成參謀長的發言則作了生動注解,我們不承諾放弃使用武力,保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選項就是要穩控台海局勢,防止兩岸關係偏離和平發展軌道。堅決懾止「台獨」分裂活動,促進祖國統一大業,堅決維護祖國統一。

非和平方式是實現統一的必要手段和重要選項,運用非和平方式要與國家的對台工作總體部署相一致,啓動非和平方式並不等同於「武統」,其階段性目標是穩控台海局勢,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維護祖國和平統一的前景,大目標是促進祖國統一大業,將來解決了臺灣問題,也可爲維護祖國統一提供法理保障。

至於什麽是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個人理解應該是以實戰化的軍事行動爲主,法律懲戒、信息攻擊、經濟封鎖等軟手段爲輔,相信這是一個以結果爲導向的綜合行動。

(司空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