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開罰歐陽娜娜就有「違憲」之虞

盡管民進黨當局發出各種恫嚇,但歐陽娜娜、張韶涵卻仍不屈服,如期參加中央電視台昨晚播出的《中國夢•祖國頌——二零二零國慶特別節目》的演出。其中歐陽娜娜與任達華、惠英紅等香港明星,及澳門歌手麥嘉欣,以及內地藝人合唱一曲《我的祖國》。因為她知道,自己不但是有強大的祖國在為她撐腰,而且即使是按照台灣方面的法律,她的行為也不違法。相反,如果民進黨當局敢於對她「開罰」,那就有違反台灣地區的「憲法」的嫌疑。

實際上,台灣地區的「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文藝演出及創作的自由,也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民進黨當局不是為了紀念「台獨烈士」鄭南榕,而創立了一個「言論自由日」嗎?怎麼在實踐執行上,台灣民眾有鼓吹「台獨」的自由,卻沒有歌唱祖國的自由?因而偏就是如此,佐證了民進黨是「台獨政黨」,蔡英文的所謂「遵守憲政體制」是假的,因為台灣地區現行的「憲法」規定,「固有疆域」包括了中國大陸,歐陽娜娜歌唱的祖國,也包括台灣地區在內。台灣地區的「憲法」強調「比例主義」,民進黨當局要褒揚鄭南榕而開罰歐陽娜娜、張韶涵,就顛覆了比例。倘擴延開去,民進黨當局為了鑽進各種國際組織以至是聯合國,挖空心思採取各種措施,包括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進行「國內化」,並聲言要將實施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報告」送交聯合國秘書處。不要說,聯合國秘書處「睬佢都傻」,就說是民進黨當局在撰寫該「報告」時,敢把其打壓歐陽娜娜的言論自由及工作權的情況寫進去嗎?

台灣地區的「司法院大法官」,曾經多次對「憲法」第十一條的「言論自由」,作出解釋,指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其的理由不外為「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釋字第364號)、「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釋字第414號)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第509號)。這些「釋憲文」的理由書都指出,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

誠然,民眾在行使言論自由時,不得誹謗他人。但歐陽娜娜所詠唱的《我的祖國》,及張韶涵所詠唱的《守護》,全部都是歌頌之詞,沒有任何「誹謗」他人之語。民進黨當局如何「開罰」?而且具體來說,歐陽娜娜參與的《我的祖國》環節,共有六位演員出場,除了合唱部分之外,也有演員獨唱,而歐陽娜娜獨唱的歌詞是「看慣了船上的白帆」、「朋友來了有好酒」,其他涉及政治意味的歌詞都是合唱,畫面呈現則以遠景帶過,而且整場演出並未發言。歐陽娜娜演唱的這兩句歌詞,危害了台灣地區的「安全」了嗎?相反,如果民進黨當局認為她的參演是「針對台灣」的話,她把台灣民眾視為「朋友」,並捧出美酒相迎,難道就是「傷害了台灣民眾的感情」?

其實,「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的解釋,還有一個「更辣」的「釋憲文」。那就是「釋字第644號」。那是針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及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的規定,而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該「釋憲文」認定,該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四條有關人民有結社之自由的規定,「將應於解釋公佈日起失效」。此後,「立法院」據此而修訂《人民團體法》、《集會遊行法》以至《國家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刪去「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內容,「內政部」也宣佈放寬人民團體和政黨登記的相關規定。因此,不但有「建國聯盟」、「建國黨」、「台獨聯盟」等「台獨」政黨「合法化」,而且也使得「台灣共產黨」、「中華民國共產黨」、「中國共產聯盟」、「台灣民主黨共產黨」等以「共產黨」為名的政黨或人民團體獲得登記成立。而且,台灣街頭也可看到五星紅旗。曾有人要提出進行禁止懸掛五星紅旗的「公投」,也被「中選會」擋了下來。既然如此,歐陽娜娜歌唱祖國、張韶涵讚頌抗疫英雄,就不應當受罰,相反應當受到鼓勵和保護。

其實,即使是「文化部」根據陸委會的研判,真的要開罰,「頂格」也是五十萬元新台幣而已,折合人民幣也不過是十一萬元多而已,「小菜一碟」。但歐陽娜娜卻「因禍得福」,因為受到大陸地區的歌迷觀眾的敬仰,其所參演的影視作品更有「賣座力」,將會導致她的片酬大漲,參演機會更多。這十多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可能會帶來數以十倍計的收益,更為成就了歐陽娜娜。

顯然,民進黨當局也注意到了相關的後續效應。因而陸委會在昨晚發出的新聞稿中,雖然「跌落地還要抓把沙」地繼續發出恫嚇,但卻在結尾部分突然來了個「神來之筆」,聲稱台灣地區是崇尚自由民主、尊重基本人權與多元價值的法治「國家」,依據「憲法」保障民眾的言論自由與藝人的創作、表意自由,因此,「政府」向來關切在中國大陸發展的台灣藝人,能否如同在台灣一樣,擁

有充分的自由與創作空間。陸委會強調,全體台灣人民都珍視共享自由民主多

元的生活方式。因而「政府」對於每一件爭議案件都審慎處理,不會任意使用公權力去對待少數持不同意見或立場的國人。

看來,對於歐陽娜娜、張韶涵參與《中國夢•祖國頌》演出的態度,正在發生「髮夾彎」式的變化,因為不願背負「違憲」的罪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