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民防法律制度 修內部保安綱要法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以28票贊成、3票反對下,一般性通過修改《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引介表示,《內部保安綱要法》是需要透過合理調整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特別是明確界定哪些公共機構是「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以及更新不合時宜的名稱及提述,使法律能夠與《民防法律制度》的組織性規定互相對應。因此,政府期望透過該法案,相應調整澳門內部保安體系的組織及運作規定,確保法律對包括民防在內的本澳內部保安工作的指導性作用,同時亦為稍後推進修改《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奠定法律基礎。

投反對票的議員蘇嘉豪認為應對整部法律一併檢討及完善,尤其是拒絕入境制度,能否保障得到被拒入境人士的行政、司法救濟。

黃少澤回應表示,修法是主要是配合《民防法律制度》的改變,以及聯合行動指揮及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的變化作出的調整;又強調是次修法對《內部保安綱要法》的立法政策無構成重大變更,亦無變更或削弱內部保安綱要法既定功能,以及對權利自由的保障,認為無須對整體法律進行修改。

至於拒絕入境制度,黃少澤稱,全球都有拒絕入境制度,曾研究歐盟及葡國相關法律制度,本澳與之模式相同,國際慣例、司法判例中亦非常清晰,且過往立法會施政辯論或相關法律探討中,絕大多數議員支持相關執法工作。他續稱,不受歡迎人士、對安全有威脅人士禁止入境只是其中一項警察預防措施,根據澳門法律制度屬警務部門自由裁量範圍,但不等於受影響人士無行政或司法救濟,他們可透過行政上訴、司法訴訟獲得應有權利。又指不講拒絕入境的具體理由,全球如是。

他又提到,“出入境法律制度”與《內部保安綱要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制度、兩個不同層面。若社會有共識對《內部保安綱要法》整個法律修改,他持開放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