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的轉移(下)

為落實中央公積金制度,加強本澳居民養老生活保障,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本欄之前介紹了有關非強制央積金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的轉移的相關規定,今天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個人帳戶擁有人可以向社保基金提出,將政府管理子帳戶的款項,轉出至供款子帳戶或保留子帳戶;又或把供款子帳戶或保留子帳戶款項,轉入至政府管理子帳戶。

每年從政府管理子帳戶轉出及轉入政府管理子帳戶可申請各一次,並每次在轉移子帳戶的款項時必須轉移全部款項。

1.從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出的申請:不論轉出至供款子帳戶還是保留子帳戶,基金管理實體應自收到由社保基金提供的相關帳戶擁有人的資料及轉移款項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認購退休基金出資單位(目前,有關款項轉出申請已可透過自助服務機、一戶通手機app、社保網頁等電子化方式辦理)。

2.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入的申請:

2.1如由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子帳戶轉入,則須經僱主通知相關的基金管理實體已終止相關勞動關係後,基金管理實體才可把款項轉入至政府管理子帳戶;如由公積金個人計劃的供款子帳戶轉入,則須經帳戶擁有人通知基金管理實體終止其供款後,基金管理實體才可把款項轉入至政府管理子帳戶。

2.2如由保留子帳戶轉入,可隨時申請將款項轉入至政府管理子帳戶。

2.3完成審批有關轉入政府管理子帳戶的申請後,社保基金會向基金管理實體發出結算通知,基金管理實體應自接獲社保基金通知之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程序:

(1)結算相關供款或保留子帳戶的全部退休基金出資單位;

(2)記錄結算所得金額;

(3)向社保基金提供帳戶擁有人的資料及轉移款項的憑單;

(4)將款項轉移至社保基金;

(5)取消相關子帳戶。

2.4社保基金在收到來自基金管理實體轉入的款項後,將以審慎及低風險原則管理。

居民如想對非強制央積金有更多了解,可瀏覽社保基金網頁(www.fss.gov.mo)、索取傳單,或者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53 2850。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法務局及社會保障基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