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是全民責任宜修法補強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日率領其轄下官員,到立法會引介保安領域二零二一年度的施政方針,並回答議員們的問題。

由於在近期來,鄰埠香港發生了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黑暴」事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區政府及相關機構積極執法後取得初步成效,恢復了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走上正軌。因而昨日有多位議員針對香港的情況,結合澳門的實際,向黃少澤提出問題。而黃少澤也一一作出回答。在高度肯定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做的各項工作及取得的成效的同時,也提醒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形勢仍然嚴峻,有不少香港反對派、本土派、敵對勢力成員希望拉攏澳門人反對中央政府,更聲稱當局經常監察到台灣「太陽花運動」成員來澳,形容外部勢力介入澳門的情況「比比皆是」。因此他略帶激動地指出,國家安全恆常教育是警鐘長鳴,永不放鬆,又強調每個中國人都有義務和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如果不想維護自己國家安全是不配做中國人。他又稱,港澳維護國家安全的實現途徑未必相同,但維護國安標準是一致。,香港以「港區國安法」完成,而本澳就已有澳門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他強調,未用過的法律並非沒用。現行「維護國安法」是實體法,沒有程序法及組織法。正與行政法務範疇開展相關研究,希望能儘快提出方案,待行政長官作總體部署推進相關的修法工作。

黃少澤在這裡提出來兩個重要的論題,一是必須補強現在現行「維護國安法」,而是必須發動澳門所有的中國公民維護國家安全。

確實如此,澳門雖然已經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但以「一分為二」觀點看,也有其不足之處。其一就以本欄此前曾分析過的,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安法」是在習近平主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之前進行立法的,雖然為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發揮了重大作用,這也正是澳門特區的政治及社會較為穩定的重要原因。但「維護國安法」所防範的七種罪行局限於傳統國家安全威脅領域,而沒有及於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領域。因此,極有必要根據習近平主席關於「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論述,對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補強防範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領域罪行的內容。其二是正如黃少澤所言,現行「維護國安法」是實體法,沒有程序法及組織法,等於是「有子彈無槍」,必須盡快配備齊全。

近年來,在習近平主席「維護國家安全觀」的鼓舞及指引下,澳門特區逐步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部署,包括成立頂層架構設計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修訂或制定系列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澳門特區政府與澳門中聯辦在每年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合作舉辦國家安全教育展等。但與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尤其是在「港區維護國安法」頒布並生效後,原來盤踞香港的某些間諜組織及旨在推動中國內地「顏色革命」的機構紛紛撤離,但他們並不甘心放棄,因而有可能會潛到也是實行「一國兩制」的澳門,或是依附在現有的某些機構之下,或是干脆自起爐灶,重操舊業。因此,不能有絲毫的鬆懈。

因此,澳門特區必須有必要補強現有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可以參考中央的做法,以新的反映「總體國家安全觀」,尤其是收納防範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各項因素的新《國家安全法》,並制定《反間諜法》取代原有的《國家安全法》,將防範非傳統國家威脅的各項因素的條文內容,收納進《維護國家安全法》,甚至是重新制定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法》。

當然,如果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成果,而且其內容也不行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一致,因而不必改動《維護國家安全法》,也可以採取另行制定一部全面性的,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防範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因素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另外,還須以「程序法」及「組織法」的形式,或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實施細則」,在執行法律的程序及組織方面以補強。

正如黃少澤所言,每個中國人都有義務和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亦即維護國家安全是每一位澳門中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實際上,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是人民美好生活的最佳保障。澳門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而國家安全亦關乎澳門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無論是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還是制定新的全面性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都應該體現全民義務及責任。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及專門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構,也包括每一個機構、每一位居民的職責,都必須分別規範清楚,並嚴格規範專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要求。

實際上,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原則,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專門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居民和社團、機構,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不久前立法會已經為司法警察局增設保安廳及相關人員立法,但對保安廳及相關人員在執行法律方面的保障仍足夠。因此,有必要增訂保安廳執法工作的保障的法律,如進入有關場所、機構,查閱、調取有關資料、物品;優先通行,優先使用、徵用;查驗電子通訊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及查封、扣押;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的免檢等方面的特殊權利。與此同時,規範、每一個機構、每一位居民必須配合好保安廳的工作,必須及時如實地報告所知悉的危害國家安全嫌疑的情況,如果因此而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保安廳請求予以保護;在保安廳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必須保守所知悉的有關機偵查秘密等,並對違反者訂定懲處的規定。另外,也宜明確規定,特區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