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審街市管理法 守法合規可續租

【本報訊】立法會一常會昨日續審《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後,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會上政府解釋了為何租賃合同期間設為3年,政府指是參考了香港做法,攤販擔心續約的問題,政府表示只要承租人在合同期內遵守法律和合同規範,將能獲續租。該法案政府旨為鼓勵優質的經營者繼續經營,續租次數則不設限。會上,亦討論了簡化續租程序,政府回應指會思考並完善該條文。

法案建議承租人須遵守該法律關於持續經營業務的規定,政府解釋,持續經營業務是要求承租人對街市攤位需以持續方式經營業務,從而保障攤位日常運作,其可透過協助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或僱員協助經營。目前,在市政署登記的街市攤檔僱員均為本地居民。若攤位無協助人或僱員,將來市政署也會與承租人在合同訂明休息的機制。只要按照合同訂明的休息機制,均視為持續經營。

法律亦建議承租人須親身經營業務,政府表示,要求承租人親自經營業務日數每年不少於240日。至於為何須要親身經營,他引述政府指,2018年該法律在公開諮詢時,有意見認為經營者必須親身經營攤檔,以阻止“租上租”等不法行為,但在考慮承租人的合理休息權,所以在餘下的120日,可通過協助人或僱員經營攤位。

市政署解除合同方面,法案建議在1年內違反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違反公共街市指引、違反持續經營業務的規定等合同義務3次,又或在3年內違反上述義務達5次,市政署可解除租賃合同。委員會認為有關規定較嚴格,對於一些輕微違反,是否可適度放寬。政府答應會作思考研究。

關於巡查監督機制,他引述政府表示,租賃合同將根據不同經營業務的品種,作不同的業務經營時間要求。另外,委員會亦希望政府提前公佈更多管理公共街市指引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