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門事件或變好事促回歸基本法軌道

政府發言人辦公室昨日入夜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圍繞著「墓地門」事件進行的行政調查程序的結果,有跡象顯示被司法機關起訴的四名民政總署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犯有違紀行為,有必要對他們提起紀律程序作進一步調查;及為此而作出的兩項人事決定:其一是為維護公共利益,在不妨礙無罪推定原則下,對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及副主席李偉農採取為期九十日的「防範性停職」措施;其二是為確保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的正常運作,行政長官委任黃有力為民政總署副主席,以專職性制度,在現任領導不能視事期間,代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職務,而體育發展局副局長戴祖義將以代任方式擔任局長的職務。

中級法院預審庭駁回譚偉民等人的上訴後,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即成為起訴書,對涉及「墓地門」一案的譚偉民等四人正式起訴,初級法院已經排期審理。四人成為嫌犯後,譚偉民即時辭去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職務,但市民們仍不滿意,認為他也應辭去民政總署主席一職,或是由特區政府依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對譚偉文等人採取「防範性停職」措施。為此,本欄也分析指出,盡管譚偉民已辭去立法會選管會委員職務,但在立法會選舉的過程中,尤其是在投票站的設置及管理方面,民政總署仍與選務工作密切相關,並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如果譚偉民仍然擔任民政總署的負責職務,就必然會令人對立法會選舉的公正公平性產生懷疑,並進行質疑。這對「政制發展」之後第一次的立法會選舉來說,很為不利,也難以向主導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中央政府尤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交代。而且,雖然涉及譚偉民的「墓地門」的偵查階段已經結束,但涉及陳麗敏司長的預審程序尚未完成。在正式的法庭審判程序開始後,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整個案情仍有可能會發生新的變化。為保全案情資料,防範涉案者利用職權湮滅證據,就有必要將涉案者脫離崗位,防止其再接觸到所有已經蒐集到或尚未發現的證據。

對此,特首崔世安在明確表明特區政府已展開行政程序,委任預審員對譚偉民等人展開紀律程序調查的同時,也表示預審員在瞭解至一定程度後將向他提出建議,根據公職法,採取防範性停職需具備一定前提。這是尊重法律程序,既不能放縱譚偉民倘有的違法行為,也不能陷入民粹主義,尤其是必須堅持《澳門基本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及吸取在處理「開會門」事件中,由於引用錯法律條文,劉玉葉提出上訴後獲得法院接納,判政府敗訴,而司法機關因此而在年度開幕禮上批評行政部門疏於研究法律的教訓,而必須審慎行事。而他在物色及委任預審員人選時,似是吸取「墓地門」發生過程中「自己查自己」的教訓,決定委任另一位司長、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的法律顧問進行調查,希望能保持中立。

現在行政長官對譚偉民、李偉農作出「防範性停職」措施的期限是九十日,而這個「九十日」是《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最高期限。從六月十八日起計,結束期恰好就是九月十五日,亦即澳門特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日。此時已過了競選宣傳期,可以避免被各參選團體拿來作為「炮彈」,攻訐特區政府,並可保證選務工作中的重要一環--投票站的設置及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但由於「九十日」已是《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最高期限,而該期限結束之時,司法機關仍處於司法假期期間,還要再過一個月才恢復審理案件,這中間的「空白期」如何處理?而且,行政長官在決定對譚偉民、李偉農二人實施「防範性停職」措施之後,緊接著又決定對其提起紀律程序,並由同一調查員擔任紀律程序預審員。而在預審員於九十日內提交報告之時,初級法院仍處於司法假期,尚未對案中各被告進行審理,也無法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實際上,相關行政處分是與法院判決密切關聯的,倘法院判決其罪名成立(可能還須等待終審定讞),當然是必須給予行政處分,甚至因為是職務犯案,而剝奪其公務員資格,這是在行政程序領域內的最高處分了;但倘是法院判決罪名不成立,是否仍須進行行政處分?

由此「九十日」,使人想到彼「九十日」,那就是中級法院對有線電視公司上訴案的裁決內容之一,是公天服務商轉播電視信號的競爭行為明顯違法,勒令電信管理局長九十日內切實履行與有線訂立的特許合同的義務,確保有線的專營權不受侵犯,並命令終止非法轉播電視信號活動。而在此時,恰好就是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競選宣傳期,《選舉法》規定,「澳廣視」必須公平播出各組候選人的政綱,在「公天」不得非法轉播之下,可能全澳會有大半居民無法透過「澳廣視」收看相關內容,這是否將會構成未能完全執行《選舉法》?尤為嚴重的是,「澳廣視」在投票日進行開點票現場直播時,本澳大多數居民尤其是參與選舉活動的人士,無法從中收看,也就不但是變相被剝奪了資訊權,而且也無從進行監督。

而從行政長官調派黃有力以臨時代理方式執行民署管委會主席職務的主要理由,是黃有力長期在體發局管理體育康樂事務,與民署工作相似,也曾擔任過民署重要職位(管委會副主席之中,這又再次凸顯了「民政總署」法律定位的尷尬。因為現在民政總署所承擔的職能,其實就與《澳門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專設的第五節「市政機構」,其中的第九十五條所規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基本重疊。但是,《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是「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而現時「民政總署」卻是特區政府行政體系的其中一個職能部門,卻是屬於「政權性機構」,這是與基本去規定相抵觸的。另外,《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選舉委員會共三百人(經去年「政制發展」後增加到四百人),其中在「政界」序列中,就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但回歸後幾次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包括去年的「政制發展」,都沒有將「市政機構的代表」囊括進去,而讓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仍然缺少「市政機構的代表」,使得特首選委會是並不完整的,亦即是有「空白遺漏」的,因而是並不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的。

故此有人指出,如果當初對民政總署的設計就是非政權性機構,一方面受到公眾的嚴格監督,另一方面外傳的「墓地門」的最高涉案人陳麗敏司長,就未必能對非政權機構施加壓力,也就不會發生「墓地門」事件,至少是後來所衍生的「妨礙司法公正」案件。因此,在「墓地門」刑事審判結束後,就有必要重新考慮市政機構的問題,將其矯正引導到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去,並將現在分散於衛生局、體育發展局、文化局的職能,「歸位」回市政機構。在此而言,「墓地門」的發生,有可能是壞事變好事,結束民政總署疑似違反基本法的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