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管會預先敲響警鐘防遏違規行為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了行政長官賀一誠發佈的第7/2021號行政命令,訂定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的選舉日。與此同時,也刊登了行政長官賀一誠的第3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各候選名單在二零二一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為澳門幣三百五十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二澳門元。
  此顯示,澳門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不會受到香港特區完善選舉制度的影響。不但是按照立法會的屆期如常進行換屆選舉,而且也是繼續沿用先行的選舉辦法,不會作出任何調整修訂。此也顯示,澳門特區的愛國愛澳傳統深厚,而且抵制外來勢力影響的「免疫力」強盛,因而能夠完整、準確、全面地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在堅決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前提下,也保障了特區的高度自治權。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雷厲風行,當即於昨日與廉政公署代表舉行會議,研究部署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各項操作業務事宜。包括屬於選管會的部分,將於三月十一日起提供《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並將舉行「二零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參選程序講解會」;屬於廉政公署的部分,選管會與廉署共同設立的投訴舉報熱線及網上平台將於今日啓動,任何市民如發現疑似選舉違法行為,可透過相關渠道作出舉報,廉署將全力依法跟進倘有的賄選情況,以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廉潔。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在直接選舉中只有政治社團及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出候選名單,間接選舉中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出候選名單。在直接選舉方面,每一提名委員會須由最少三百及最多五百名自然人選民組成。間接選舉方面,每一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的法人選民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
  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昨日強調,每一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及支持一份候選名單,每名選民簽署組成提名委員會時均須獨立簽署一份聲明。因此,選民簽署申請表時須謹慎,因重覆簽署將構成違法。
  雖然《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直接選舉可以由政治社團及提名委員會提出候選名單,但自回歸以來,其實更是在一九八四年前澳葡政府向華人居民開放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之後,就一直只有經由選民連署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而沒有出現過政治社團(此前稱為「公民社團」)提出候選名單的情況。甚至有可能是,在由葡裔居民組成的政治社團活動式微,華人居民也沒有組織政治社團,甚至連本來就具有政治社團特徵的「新澳門學社」也無意登記為政治社團的情況下,澳門特區可能已經沒有「準政黨」性質的政治社團存在。
  其實,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有「民主派」提倡引進西方某些國家的「立法主導」體制,以促成「政黨輪替」;鄧小平一錘定音,為了維護香港的政局穩定,保證特區政府的行政效率,而且更重要的是,香港不是一個國家,因而不實行「立法主導」的政治體制,而是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因而《香港基本法》也就沒有政黨的規定條文。但是,已經有人搶先成立「民主黨」等政黨。不過,如以政治學的理論比照,這並非是嚴格意義上的政黨。
  澳門在回歸前,是有政黨的,但不叫「政黨」,而是「公民團體」。那是在葡國「四二五革命」後,出現政黨林立的現象,而直接影響到澳門的產物,專門為參加澳門立法會的直接選舉而成立,因而主要是由土生葡人上層人士所組成(當時華人居民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分別與葡國的政黨掛鈎,成為葡國政黨在澳門的支部,以「兩個牌子,一套人馬」的方式活動。如澳門公民協會與葡國社會民主中心黨有掛鈎關係;澳門民主聯盟與葡國社會黨澳門支部在同一地點辦公;澳門民主友聯促進協會則與葡國社會民主黨澳門支部關係十分密切。
  澳門回歸後,一方面可能是受《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影響,這些葡人政治團體逐漸淡出社會;另一方面,修訂《結社權規範》法律,將「公民團體」改稱為「政治團體」。但原來由葡裔居民組織的「公民團體」,卻未見轉型為「政治團體」並參加立法會直接選舉;反而是有幾個新興工運組織,整合成「政治團體」,並申請以「工黨」之名進行「政治團體」登記。
  原來,這些新興工運團體過去曾經多次報名參加立法會直接選舉,但往往由於不熟悉法律,或是沒有嚴密的組織進行動員及徵求簽名的作業,因而在徵求選民簽名的階段,收集了大量的非選民甚至非澳門居民的簽名。因而在將組成的提名委員會送交選管會確認其合法存在時,經過選管會審核「簽名」的合法性,發現其所能收集到的選民簽名,在被剔除不及格的簽名後,合格選民數目不足三百名,而喪失參選資格。因此,在這方面屢吃「苦頭」的新興工運團體,就意圖利用《立法會選舉法》規定,「政治團體」在報名參加立法會直接選舉時,無需提交三百至五百個合資格選民簽名的「便利」,整合成立名為「工黨」的「政治團體」。但據說過不了身份明證明局審核的這一關。
  而昨日唐曉峰強調選民簽署申請表時須謹慎,因重覆簽署將構成違法,在某些角度上也正是出於此背景。
  唐曉峰昨日也強調指出,候選人必須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一旦經事實證明有候選人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選管會可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倘若有關人士不服選管會的決定,則可依照選舉法相關規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這既是維護國家安全和澳門政治安全的需要,也是鑑於曾經有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議員參加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會議員選舉,而修訂選舉法,禁止「雙重效忠」的現象。
  既然有意參選立法會議員者在報名時,必須填寫當選後不擔任外國各類公職的承諾書,以防範「雙重效忠」;那麼,也是屬於外國公職的某些國家駐澳門的榮譽領事,也就同樣屬於「禁止雙重效忠」的範疇之內。因為按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對名譽領事官員及以名譽領事官員爲館長的領館的便利、特權與豁免做了系統規定,享受外交豁免權,如國旗與國徽之使用,領館館舍不得侵犯,領館館舍免税,領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行動自由,通訊自由,遇有領館轄區內有派遣國國民受逮捕或監禁或羈押候審、有權探訪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人身不得侵犯,逮捕、羈押或訴究之通知,管轄之豁免,免除工作證,免稅,免納關稅及免受查驗,免除個人勞務及捐獻,刑事訴訟等。因此,這是比外國國會議員更具「國家主權」的性質,倘當選並出任中國澳門特區的立法會議員,其「雙重效忠」的性質更為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