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全面修法需時 集中資源先解決問題

  【本報訊】政府提案修改必須招標金額,建議調升六倍。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一常會今與政府代表完成首輪細審,政府向委員會解釋升幅根據。全面修法需時,故先集中立法資源優先處理可較快解決的金額問題,監管方面則已有多項法律要遵守。
  《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修訂案涉及條文不多,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秘書馬志成會後總結指,政府今次僅提升六倍公開招標金額。
  委員會關注如何訂出升幅,政府向委員會提交了歷年生產總值(GDP)、公共財政收支、通貨膨脹率、人工、建材指數等書面資料,並解釋是加上二〇一八年公開諮詢和去年政府內部諮詢的意見而決定,是適應特區經濟發展,具有社會共識及實際可行的綜合升幅。當中部門意見認為有關調整可兼顧行政效率和監管需要。委員會對此無反對。
  對於提升金額後,如何強化監管機制?政府解釋不論採用公開招標抑或直接磋商方式採購,在作出採購立項及支付開支許可前,公共部門及機構都須根據《預算綱要法》及有關施行細則等法律法規作預算立項,以及支付許可的事先審查,以確定有關開支具法律依據及符合財政規則。
  此外,在採購過程中,公共部門及機構亦應遵循廉署發出的《公務採購程序指引》,參與採購工作的公職人員亦應遵守《行政程序法典》內有關迴避的規定等。經財司範疇亦已先行先試建立公共採購資料庫,實施《經濟財政司屬下部門採購資訊公開指引》,在部門網頁公開估計超過七十五萬元的取得財貨及服務,或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公共工程的招標文件、開標或開啟報價結果及判給結果等資訊。
  何潤生稱,政府期望未來所有範疇都朝經財範疇的方向推進。將來全面修法後,指引成為法律,各司各部門都要遵守。
  他表示,由於「公共採購法」條文多,和立法會換屆關係,全面修法政府計劃在明年提案。今次是務實採取「逐個問題逐步解決」,先集中立法資源優先處理能夠較快解決、明顯不合時宜,嚴重阻礙公共採購進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