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特事特辦修法完善國歌國徽使用規範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請立法會審議。該法案除了建議倡導居民在適宜場合使用國旗,明確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以表達愛國情感外;亦進一步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規定,若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國旗、國徽,須按通用尺度比例放大或縮小;國旗、旗桿及國徽的尺度須與使用的目的、所在場所、周邊建築物及環境相適應。草案又建議完善國旗誌哀的規定,並規範特定人士逝世時可覆蓋國旗的情況,具體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政府亦建議完善國旗、國徽的使用規範,除了原有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商標或商業廣告外,新增禁止將國旗、國徽使用於外觀設計專利;禁止倒掛、倒插或隨意丟棄國旗。有關修訂內容將按原法律內的相應罰則作出處罰。
  這是澳門特區權力機關緊跟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具體表現。——去年十月十七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國歌法》、《國徽法》的決定,並於今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為確保上述兩部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區得到正確及有效實施,曖昧特區必須根據《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國旗法》及《國徽法》決定的原則、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亦即對修改《國旗法》及《國徽法》的決定進行本地立法。因此,澳門特區政府「特事特辦」,雖然行政長官賀一誠在向立法會作《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度施政報告》的附錄二《二零二一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中,並無此計劃,但也臨時加插。而且,為了盡量與屬於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國歌法》、《國徽法》基本同步,立法會可能還將會以「特事特辦」的方式予以優先安排。由於澳門特區立法會基本上掌握在愛國愛澳者的手中,而且該項法案也沒有任何爭議性,因而相信將能在立法會的本屆任期內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實際上,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在八月間結束的第六屆立法會的屆期內未能完成該法案的立法程序,該法案就將會成為「廢案」。必須在第七屆立法會十月中旬成立後,再次由特區政府重新提案,可能就趕不及在二零二一年內完成立法了。而按照《二零二一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的規定,特區政府將於本年度向立法會提請九個法律提案,其中除了是《工會法》和修訂《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將視乎公開諮詢是進度而定之外,其餘的七項法律提案,都必須在八月底立法會屆期結束之前完成立法程序,否則就將成為「廢案」(或許,為了避免發生此情況,可能會有某些法案,會在十月中旬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才送請)。在已經提請立法會的法案中,有的已經完成立法程序,有的正在進行委員會細則性審議的過程中。由於今年將進行立法會換屆選舉,爭取連任的議員可能對立法工作「無心戀戰」,因而必須抓緊本屆立法會最後餘下的四個月時間,搶時間爭速度地完成《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的立法程序。在一定意義上,這也可算是體現了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
  但也需注意避免「矯枉過正」,防止有人刻意「逆用」而造成困擾。實際上,在澳門回歸初期,每逢國慶節和回歸紀念日,當時的市政機構在主要交通道路上尤其是迴旋處,密集性地置插國旗與區旗,以營造節日喜慶氣氛。但有反對派議員公開質疑這是「不尊重國旗」,而令市政機構誠惶誠恐,此後在國慶節和回歸紀念日不再密集置插國旗、區旗,而是純紅旗取而代之。但在對國旗有更嚴格規管的內地,每逢節慶日都是「遍插國旗」,包括在沿街的電燈柱等,並已形成「不成文慣例」。近年澳門特區的市政當局可能受到內地做法的啟發和鼓舞,才又恢復在國慶節和回歸紀念日密集性地置插國旗與區旗的做法。而曾經提出質疑的反對派議員,可能也是知道內地就是如此,因而才沒有「義正詞嚴」地表現一番。
  《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的法律淵源,是《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實際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武增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關於《國旗法(修正草案)》和《國徽法(修正草案)》的說明中,就指出:國旗法/國徽法已經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並已在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實施。這次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無需重新列人兩個基本法附件三。考慮到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均已通過本地立法實施國旗法/國徽法,經研究,建議兩個特區根據修改後國旗法/國徽法的有關規定、原則和精神,對各自本地立法作相應修改。
  因此,特區政府在向立法會送請《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時,也附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決定》和新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及《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和新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武增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關於國旗法/國徽法(修正草案)的說明》,讓立法會議員們更好地了解國旗法和國徽法的立法原意,並結合好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高品質的澳門特區《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
  實際上,武增在「說明」中,指出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是規範國旗/國徽的使用,是維護國家形象和尊嚴的需要;鼓勵國旗/國徽的使用,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需要;完善國家象徵和標志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而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對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完善國家重要標志制度,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愛護國旗的氛圍,增强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凝聚精神力量。修改國旗法/國徽法所遵循的原則:一是堅持部分修改,不作大的修改,重點完善國旗/國徽的禮儀規範和使用規則,明確國旗/國徽使用的監督管理部門。二是根據國旗/國徽的特點,强調鼓勵與規範並重,增加國旗/國徽非通用尺度使用的場合和要求,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當場合升挂、使用國旗和國旗圖案,加强國旗宣傳教育,及進一步完善國家機關使用國徽和國徽圖案的情形。三是進一步規範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
  使用,對實踐中影響國旗/國徽權威和尊嚴的問題作出規範,維護國旗/國徽的權威和尊嚴。四是做好與國歌法/國徽法等涉及國旗的相關法律的銜接,保持法律規範之間的和諧統一。這些內容,都是立法會議員們必須深刻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