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建法:違法工程 倘無法合法化即拆

  【本報訊】二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等列席。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建議被禁制或已完成的違法工程,如不具備條件進行合法化或無法修改,工務局長可命令局部或全部拆卸。委員會關注本澳違法工程相當多,尤其是天台屋和花籠,法案通過後將如何處理?政府代表回應時重申,會視乎實際情況,按輕重緩急處理,有危險性先拆,坦言法案通過「唔好諗住有奇跡出現,嗰啲工程會拆得好快」。
  拆卸費方面,由違法者承擔,但違法者可是業主、租客或承建商,如未能識別工程所有人,法案建議最終由業主承擔。陳澤武稱,如果無法找到責任人,政府仍會「照拆」違法工程,曾有一個案,政府拆卸後依法要求大廈業主委員會支付費用,最終一萬左右的拆卸費分攤後,每戶一百幾元,故業主會也沒入稟向責任人追討費用。
  對不遵守禁制令,或不按命令進行為糾正安全或衛生的惡劣狀況所需的工程,法案建議將中止相關樓宇或單位的水電供應,或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有關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
  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斷水斷電是最後手段,事前經過實況筆錄、勸喻、工程命令等程序,故認為提前三日通知已足夠。
  至於有關附註效力是否相當於「釘契」,政府代表解釋這是一種公示方式,「是一個阻嚇措施、宣示性質」,讓第三者知道樓宇有非法工程未拆卸,並非「釘契」或不能買賣。如對附註有爭議,法務局提議可向工務局申訴。
  另外,法案亦就一些有條件合法化的違法工程制訂規定,包括申請人若能證明在當初施工時已遵守當時生效的建築技術規定,但在建成後已無法迎合現時新的技術規定,則可豁免遵守現行建築技術規定。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指出,但若果工程涉及到關於衛生、公共安全和防火安全的情況,則不獲豁免。